高新区各办(局、中心、所),各区属国有企业:
《楚雄高新区引导主导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楚雄高新区2023年第14次党工委会议和高新区第10次区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高新区引导主导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楚雄高新区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突出引导主导产业创新驱动发展,培育壮大园区重点产业,按照云南省加快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推进产业强省建设,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部署要求以及楚雄州、市、高新区“十四五”发展规划纲要精神,结合楚雄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楚雄高新区新引进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工业生产性主导产业及现代服务业项目。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高能耗、高污染、低水平的项目不纳入招商引资范围,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楚雄高新区工业生产性主导产业,是《楚雄高新区“十四五”发展规划纲要》中现代产业体系(即:生物医药、新材料、现代服务业、绿色食品、先进装备制造、绿色化工产业)和其他符合楚雄高新区重点产业发展导向的产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业生产性主导产业项目分为供地类项目和非供地类项目。其中:供地类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亩、销售收入或产值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亩/年、达产后上缴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亩/年;非供地类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销售收入和产值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年、上缴税收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年。达到条件的企业视项目情况可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需取得本辖区内特许经营权的项目除外)。
第二章 外资扶持政策
第五条 为积极促进楚雄高新区利用外资提质增量,鼓励利用外资,对年实际利用外资项目给予奖励。
(一)奖励对象
在楚雄高新区辖区内完成企业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依法在楚雄高新区辖区内登记注册的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基金公司,其所投资在楚雄高新区登记注册的项目法人主体。
(二)奖励标准
1.新设项目:年实际到位外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制造业新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3%的比例(折合人民币)予以奖励;其它行业类别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2%的比例(折合人民币)予以奖励。
2.增资项目:年实际到位外资1000万美元以下的制造业增资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3%的比例(折合人民币)予以奖励;其它行业类别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2%的比例(折合人民币)予以奖励。
3.对年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新项目、年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增资项目按照省级外资奖励办法执行。对满足第三章扶持条件的外资企业,扶持可叠加。
(三)申报条件:合资企业的新项目和增资项目,以外方股东的投资额为准,中方股东投资额不纳入奖励范围。同一投资主体在我区投资的不同项目可视为一个项目,其年实际利用外资额由该投资主体不同项目当年实际利用外资加和计算,并由该投资主体选择其中一家在我区注册投资企业作为奖励申报企业申报奖励。年实际利用外资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到位并已纳入商务部统计输机的实际利用外资,不含外方股东贷款。
(四)申报时间节点:年实际利用外资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到位并已纳入商务部统计输机的实际利用外资,不含外方股东贷款。申报时间节点次年1月1日至3月1日。
第三章 产业扶持政策
第六条 项目用地保障标准。工业生产性项目用地达到“五通一平”,即给水、排水、电、路、通信通达至项目用地红线外围,项目用地进行初步平整。
第七条 新招商落地的主导产业项目,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约定条件的主导产业供地类项目和非供地类项目,给予奖励。
(一)用地项目投资扶持
1.对于工业类用地项目的扶持。本政策所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是取得土地使用权实际所付的土地出让金和后续土地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及新购置生产性设备购置费之和。对于在楚雄高新区新建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或现有企业新增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含)且5年内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并且5年内达到累计约定的经济指标,楚雄高新区管委会可以分别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8%、10%、12%给予企业扶持,10亿元以上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
2.对于现代服务业用地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的扶持。对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竣工验收并正式投入运营的重大项目,投产运营后5年内达到累计约定的经济指标给予完成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扶持。
3.奖励兑现时间节点:建成或投产运营5年内达到约定经济指标后的次年3月31日前企业申报,审核后给予奖励。
4.奖励资金审核部门:由楚雄高新区经济发展局牵头,投资促进和行政审批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进行认定,安全环保和建设管理局、财政局、税务局及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后,由区经济发展局兑现扶持资金。
5.企业申报资料:(1)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2)施工许可证;(3)竣工验收证明;(4)税收缴纳证明;(5)项目合作协议;(6)项目备案证;(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8)土地出让金发票;(9)施工合同及相关发票;(10)设备采购合同及相关发票;(11)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租赁标准厂房项目扶持
1.租金扶持。对新引进的租赁楚雄高新区直属公司建设运营的标准化厂房、且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元/平方米的企业,企业投产后,以企业租赁标准厂房面积和区级经济贡献为计算依据,上一完整会计核算年度区级经济贡献达到200元/平方米以上的(含200元),按实际缴纳厂房租金额度予以全额扶持,具体按“先缴后补、按年结算”方式办理。扶持奖励期为3年。
2.对新引进的租赁非楚雄高新区直属公司建设运营的标准化厂房、且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元/平方米的企业,企业投产后,以企业租赁标准厂房面积和区级经济贡献为计算依据,上一完整会计核算年度区级经济贡献达到200元/平方米以上的(含200元),按实际缴纳厂房租金额度50%予以扶持,具体按“先缴后补、按年结算”方式办理。扶持奖励期为3年。
第四章 招大引强政策
第八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报请管委会研究决定后,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为企业量身定制扶持政策:1.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2.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10亿元(含)或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600万元/亩(含)以上的工业项目;3.租赁标准厂房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园中园”项目;4.管委会认定为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重大项目;5.对产业链发展有引链、强链、延链、补链重要作用或列入省、州的重点项目。
第九条 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项目,兑现扶持奖励资金时,需经区常务会、党工委会议研究审定后,由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兑现奖励。
第五章 投资服务保障
第十条 建立“五个一”工作机制,即:一个项目、一名区领导、一个工作专班、一个牵头单位、一套服务制度。制定工作倒逼机制,快速推动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由区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实行“项目帮办代办制”,实行“拿地即开工”,区投资促进和行政审批局按审批权限集中办理手续,执行“一窗受理、联合评审、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机制。
第六章 约束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除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以外,企业应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动工时间开发建设,如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企业须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百分之二十缴纳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高新区管委会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无偿收回所有奖励资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均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申报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应遵守国家、省、州、市、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诚实守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享受政策扶持资格并责令退回所获扶持资金:
(一)在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有其他重大行政违法行为或涉及刑事犯罪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享受本办法(试行)扶持的企业,须书面承诺自取得第一笔扶持资金后10年内不将企业登记住所、税务关系迁离楚雄高新区,否则须全额退回所获扶持奖励资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试行)所需扶持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本办法(试行)如与楚雄高新区其他优惠扶持政策有交叉的,执行最优惠条款,不重复享受,但不影响其享受国家、省、州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本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楚高开管通[2021]24号文《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楚雄高新区引导主导产业创新发展的招商引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楚高开管通[2021]23号文《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楚雄高新区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楚高开管通[2022]16号文《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楚雄高新区中小企业创业园入驻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同步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试行)由楚雄高新区投资促进和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并执行。
政策解读:https://ynck.cxz.gov.cn/info/egovinfo/1001/overt_centent/11532301734304660U-/2023-1124001.htm
图解:https://ynck.cxz.gov.cn/info/egovinfo/1001/overt_centent/11532301734304660U-/2023-112400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