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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楚雄高新区支持科技创新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11532301734304660U-/2022-0210002
  • 公开目录: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楚雄高新区
  • 标题:中共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楚雄高新区支持科技创新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发文日期: 2021年12月31日
  • 文号:楚高开党通〔2021〕55号
  • 主题词:

楚高开党通〔2021〕55号

高新区各部(局、中心、所),东瓜镇人民政府,楚雄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楚雄苍岭工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楚雄高新区太阳历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楚雄高新区苍能配售电有限责任公司:

《楚雄高新区支持科技创新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党工委、管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高新区支持科技创新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20〕36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的通知》(云办发〔2021〕36号)等文件精神,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优化楚雄高新区科技创新,推动金融、资本等各类创新要素向科技型企业和新兴产业集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区域创新型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加快推进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楚雄高新区”)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试行)。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试行)适用于在楚雄高新区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服务机构、相关组织及有关人员。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第二章 扶持奖励政策

第三条 支持高质量创新主体培育。鼓励支持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创新主体;鼓励支持企业成长为瞪羚企业、“双五企业”、独角兽企业等创新主体。

(一)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入库企业,一次性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培育补助经费;对当年成功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对当年新认定的省创新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

(三)对当年达到科技部火炬中心瞪羚企业标准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当年内部研发投入强度达到5%且营业收入超5亿元的“双五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对当年入选由科技部火炬中心等机构联合发布的独角兽目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科技创新研发平台建设。鼓励支持高等院校、行业领军企业及其他各类创新主体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等各类平台基地。

(一)对当年新引进的省级以上重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楚雄高新区建设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或整建制迁入楚雄高新区的国家级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并正常开展科研工作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二)对区内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当年新批准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工业设计中心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三)对区内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当年新批准为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评价实验室、省级科技创新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等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对区内企(事)业单位当年新批准或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并正常开展科研工作的国家级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省级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州级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支持龙头企业牵头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各参与方协商确定持股比例,对组建专业领域产业技术研究院的,3年内,根据年度综合绩效评价(评价办法由政策解释部门另行制定),给予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五条 支持科技创业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支持高等院校、行业领军企业及其他各类创新主体建设创业服务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科技中介平台、检验检测平台、金融服务平台等各类平台。

(一)对区内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当年新批准的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国家资源库(馆)等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对区内企(事)业单位当年新批准或认定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等服务平台,国家级服务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省级服务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州级服务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对当年获批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产业知识产权战略联盟的牵头组建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四)对当年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并提供第三方公共检测服务的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对当年经国家、省认定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奖励,国家级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省级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对当年经省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支持设立楚雄高新区创新服务业联合会,对牵头成立高新区创新服务业联合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六条 支持企业增强创新实力。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贯标,承担国家、省各类科技项目,进一步增强企业创新实力。

(一)对当年通过知识产权管理标准认证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企业,牵头承担国家级重大专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自主承担国家级重大专项课题、子课题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牵头承担省级重大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自主承担省级重大项目课题、子课题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自主承担国家级、省级一般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

(三)对当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等)的企业或个人给予奖励,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含杰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创业类、科学技术进步奖创新团队类、科技合作奖等)的企业或个人,特等奖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8万元、3万元。

(四)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云南省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五)对新获得军工产品科研生产相关资质的企业,每个资质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七条 支持企业质量品牌创建。鼓励支持企业推进标准化和规范化体系建设,鼓励支持申报国家品牌价值评价,开展“品牌商标”培育和“三品一标”认证等,提升企业质量,打造核心品牌。

(一)对首次承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主任委员单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承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对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的,位居第一起草单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非第一起草单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对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位居第一起草单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非第一起草单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对当年通过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品牌价值评价且发布的企业品牌、产品品牌、自主创新品牌、中华老字号品牌、旅游区域品牌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对当年获得“中华老字号”、“云南老字号”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当年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每个商标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六)对当年获得欧盟及日本有机食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其它认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当年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称号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对当年获得国家、省、州政府质量管理(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质量管理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提名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八)对当年获评云南省绿色食品“十大名品”的企业,每个品类给予10万元奖励。

(九)对当年获评云南省“绿色食品10强企业”、“20佳创新型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第八条 支持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及科技成果转化运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大研发投入,支持引导企业开展药品、医疗器械、新资源食品等重点新产品开发,支持引导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

(一)新药(按照新分类,指按现行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其附录中规定的化学药品1至2类、生物制品治疗类与预防类生物制品的1类、2类,中药及天然药物1至2类,下同)完成药物临床前研究获得临床试验批件或默示许可的,给予200万元奖励;接收转让新药的临床试验批件的,给予200万元奖励。新药完成药物Ⅰ期临床试验,获得Ⅱ期临床试验批件的,给予150万元奖励;完成Ⅱ期临床试验,获得Ⅲ期临床试验批件的,给予150万元奖励;完成Ⅲ期临床试验,获得新药证书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在临床试验阶段未获得相应奖励的,在取得新药证书后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对开展中药及天然药物3—5类、化学药品3—5类、生物制品治疗类与预防类生物制品的3类、生物制品类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研究的,在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以上品种须在高新区内产业化,否则将收回奖励资金。

(二)企业获得新药证书及药品批准文号在楚雄高新区生产销售,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将持有的新药药品批准文号委托楚雄高新区药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自开始销售起3年内,分别按该产品年销售收入的3%、2%、1%给予奖励,3年累计给予同一企业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通过国家仿制药药品质量和临床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每个品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仿制药是指化学药品3至5类、治疗类与预防类生物制品的3类、生物制品类体外诊断试剂2类,下同)。对通过化学药一致性评价的化学药仿制品种转移至区内产业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对当年度新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获得中药保护品种的,每个品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

(五)三类医疗器械完成临床试验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在楚雄高新区内生产,属于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属于非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六)对新获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生产许可证,在楚雄高新区内生产销售的,自开始销售起3年内,分别按该产品年销售收入的3%、2%、1%给予奖励,3年累计给予同一企业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七)对新获得保健食品批文(不含备案批件和再注册产品),在楚雄高新区内生产销售的,自开始销售起3年内,分别按该产品年销售收入的3%、2%、1%给予奖励,3年累计给予同一企业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八)对与楚雄高新区建立产学研合作基地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根据具体合作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给予适当的支持。

(九)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外国专家组织开展产学研合作,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科研合作项目,项目验收通过后,采用“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资助。奖励金额按截止项目验收通过之日企业实际支付科研单位合作经费的10%计算,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每一项目只资助一次。

(十)对当年在科技部门开展技术合同登记的企业或机构,单个技术合同成交额在5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的,每个给予1万元奖励,累计不超过1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每个给予2万元奖励,累计不超过2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每个给予3万元奖励,累计不超过30万元。

(十一)支持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度研发投入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0元,每增加10万元,额外奖励1000元;对年度研发投入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每增加100万元,额外奖励5000元;对年度研发投入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增加100万元,额外奖励1万元;对年度研发投入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增加1000万元,额外奖励2万元;对年度研发投入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每增加1000万元,额外奖励3万元;对年度研发投入1亿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5万元,每增加1亿元,额外奖励5万元。以上企业当年内部研发投入强度达到5%以上的,在以上奖励金额的基础上额外增加10%的奖励。(以上研发投入以企业火炬统计数据为准)

第九条 支持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加大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力度,提升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和水平。

(一)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当年获得国内发明授权的,给予3万元/件的奖励(其中,属于高价值发明专利的,在3万元/件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1万元/件的奖励),对企业获得首件国内发明专利的,在以上基础上,再给予1万元/件的奖励;当年获得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分别给予3000元/件、1000元/件的奖励。

(二)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申请国际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企业,当年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并获得专利授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进入中国并授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每件专利最多奖励其进入3个国家或地区。

(三)对当年度在境外注册成功的商标,欧美日地区的每件奖励5000元,其他地区的每件奖励3000元;对当年度境内注册成功的文字商标每件奖励800元、图形商标每件奖励500元。

(四)单位或个人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一年内向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系统软件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元;应用软件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五)对当年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的,每件奖励1万元;对当年取得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的,每件奖励1万元;对当年取得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证书的,每件奖励7000元;对当年取得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证书的,每件奖励5000元。

(六)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代理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对当年代理专利申请总量在150—300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不低于30%),或代理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在300—500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代理专利申请总量在300—500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不低于35%),或代理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在500—1000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代理专利申请总量在500件及以上(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不低于40%),或代理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在1000件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以代理协议、受理通知书和代理费支付凭证为准。

(七)企(事)业单位国际(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以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计算)维持年限达到7年以上的(含7年),获得专利年费减费政策支持的,每年每件专利给予1000元专利年费补助;对未获得专利年费减费政策支持的,每年每件专利给予1500元专利年费补助。

(八)企(事)业单位当年对外实施专利许可的,按照专利许可费用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专利许可费以支付凭证为准。

(九)企(事)业单位当年购买专利的,按照专利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技术交易额以支付凭证为准。

(十)对产业规划类、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实施并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一)获批国家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服务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十二)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诉讼的,一次性给予维权诉讼费及维权诉讼服务费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支持科技金融创新。鼓励支持各类投资公司、金融机构积极拓展科技金融业务,服务楚雄高新区科技型企业发展,提升楚雄高新区科技金融服务企业和产业发展水平。

(一)对新落户楚雄高新区的各类创投机构(创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基金、产业基金等,下同)、科技银行,前3年每年按办公用房租金的20%进行补贴。每年对每家机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对注册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的创投机构,投资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区内高新技术产业导向项目的资金,3年内累计超过其注册资本金或者出资额70%的,按照投资额度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参与科技融资担保(含知识产权质押担保、政策性拨款预担保)的担保机构,单笔融资担保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科技融资担保费50%的补贴。

(四)对参与信贷创新试点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融机构,单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知识产权质押和其他方式组合融资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应按组合融资总额剔除其他所对应的融资后的余额计算),给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利息10%的贴息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知识产权质押和其他方式组合融资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应按组合融资总额剔除其他所对应的融资后的余额计算),给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利息和知识产权评估费总额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对支持楚雄高新区初创科技型企业创新,且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自然人,给予年度投资额1%的奖励。以上所指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第十一条 支持创业孵化发展。鼓励和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孵化平台为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提供服务,着力营造创新创业环境。

(一)每年对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进行综合考评,按照考评结果给予适当奖励。

(二)对成功培育新兴业态产业集群(同业态企业30家以上,计税销售收入合计10亿元以上)的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连续3年给予15元/平方米/月的孵化场地房租补贴(由楚雄高新区免费提供孵化场地的,不再给予补贴),单个创新载体的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培育的集群被认定为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的,给予创新载体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对在孵期间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按照每家20万元标准奖励孵化载体;对在孵期间入选为独角兽目录企业的,按照每家500万元标准奖励孵化载体。

(四)引导楚雄高新区内经认定的省级以上孵化器毕业企业向高新区园区转移,以利于企业快速发展壮大。经认定的毕业企业凡在高新区园区内建设研发、生产用房的,优先解决土地指标。毕业企业在园区内租用研发、生产用房的,可享受一次性10元/平方米的租赁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楚雄高新区内经认定的中试基地为区内企业提供中试服务的,按照中试服务实际支付金额(以发票为准)的5%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对当年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云南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楚雄州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如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州级奖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对带科技型项目、带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创业人才或团队入驻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进行孵化的,科技成果转化2项以上,且产生的经济效益高于200万元的,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八)面向初创科技型企业普惠发放“创新券”,用于购买检验检测、技术认证、资质认证等服务,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支持科技创新创业计划项目。设立楚雄高新区科技创新创业计划专项,编制年度科技计划指南,围绕楚雄高新区产业发展重点,每年组织评定一批科技计划项目给予资助。楚雄高新区资助项目获得国家、省、州项目扶持,并要求楚雄高新区配套资金的,则楚雄高新区资助资金视作配套资金,不再重复资助,不足部分给予补足。

第十三条 支持国际科技合作。鼓励和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外开展技术交流、技术合作、技术推广。

(一)对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或孵化器的内资控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对开展国际产学研合作的内资控股企业,按照国际产学合作经费支出的5%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对在楚雄高新区举办国际组织的高水平学术研讨活动,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四)对牵头制订国际标准的内资控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三章 申报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为切实做好本实施意见(试行)的贯彻落实工作,成立楚雄高新区支持科技创新推进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科创办”)在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中心。

第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试行)扶持奖励政策所需申报材料和条件由科创办负责制定,需要专家评审和组织机构审核的,由科创办牵头负责。以上政策按年度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核拨付的方式进行,统一受理时间为次年的1月份,逾期视为自愿放弃。科创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初审,符合初审条件的,组织楚雄高新区经济发展部、投资促进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分局、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奖励扶持方案,报楚雄高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扶持奖励对象未能履行相关义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科创办提出意见,报请楚雄高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定,终止其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一)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资金的;

(二)不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和数据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协议的;

(四)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较大环境污染等事故的;

(五)因矛盾问题化解不及时、不彻底,导致群体性事件,到昆进京上访事件、非访事件、个人极端事件、涉访问题舆论炒作事件发生且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和后果的;

(六)其他不符合扶持奖励相关要求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试行)所需扶持奖励资金,由楚雄高新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同一事项不同扶持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本实施意见(试行)如与楚雄高新区其他优惠扶持政策有交叉的,执行最优惠条款,不重复享受,但不影响其享受国家、省、州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对欠缴税金的企业,以上奖励扶持资金待欠缴税金缴清后予以拨付。

第二十条 本实施意见(试行)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楚雄经开区(高新区)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加快推进创新创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楚开管通〔2018〕3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试行)由楚雄高新区科创办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楚雄高新区支持科技创新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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