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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楚雄高新区云甸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准入及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和楚雄高新区云甸工业园区禁限控目录的通知

  • 索引号:11532301734304660U-/2025-0319001
  •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楚雄高新区
  • 标题: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楚雄高新区云甸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准入及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和楚雄高新区云甸工业园区禁限控目录的通知
  • 发文日期: 2025年03月19日
  • 文号:
  • 主题词:

高新区各办(局、中心),各区属国有企业:

《楚雄高新区云甸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准入及退出管理办法(试行)》《楚雄高新区云甸工业园区“禁限控”目录》已经高新区管委会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云甸工业园区企业(项

目)准入及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2.楚雄高新区云甸工业园区“禁限控”目录

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楚雄高新区云甸工业园区企业(项目)

准入及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云甸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准入及退出管理,提高项目投资质量,促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根据国家、省、州、市、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楚雄高新区云甸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准入及退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适应用于云甸工业园区内的所有企业(项目)和与园区管理有关的部门及单位。

入园企业(招商引资项目)的准入(即:招商引资合作协议的签订),由楚雄高新区投资促进和行政审批局负责。

入园企业(项目)的退出,由楚雄高新区园区管理服务中心负责。

第二章 准入机制

入园企业(项目)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入园企业必须在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进行登记注册;

(二)符合园区的产业政策及产业规划发展方向;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安全生产标准要求;

(四)入园企业在入园前必须与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签订入园协议,自觉遵守园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及时报送各种统计报表;

(五)入园企业(项目)必须按协议约定的投资计划按期建设、按期投产,不得以任何借口闲置厂房。

(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限制类产业和高新区云甸工业园区产业规划。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准入。云甸工业园区重点引入风电新能源、燃气发电、医药化工、化工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等产业。

(七)符合园区项目投资强度要求和产出符合用地控制指标要求。投资强度及控制指标按《云南省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控制指标》执行,项目建设系数≥30%,一般不得安排非生产安全必需的绿地,绿化率不超过20%。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总建筑面积不得大于项目总面积的15%。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商住性住宅楼、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禁止出租工业项目用地用于生产或经营与原项目无关的产品。

(八)入驻企业(项目)的投资规模:按《云南省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控制指标》执行。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项目),可以在符合园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选址。入驻企业(项目)需在高新区登记注册,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并在高新区完税。

(九)属中国500强企业及其子公司、云南100强企业或外

资达到300万美元以上、内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属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且在国际或国内行业处于技术领先地位的项目;能提升本区域产业升级,增强产业竞争力,具有区域引导和带动作用的投资项目;国家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之一的,可予以优先准入。

(十)入园企业项目总体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对于引进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投资1亿元以上且技术国内外领先,能提升区域产业能级,增强该产业竞争力,具有引导和带动作用的项目,可优先入园。

(十一)入园项目采用的设备、生产工艺、技术必须达到或接近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

第三章 企业(项目)入园程序

企业申请。企业根据项目投资和生产需要向楚雄高新区投资促进和行政审批局提交入园申请书,同步提供项目投资备案证、厂房建设规模、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能耗评价、安全标准、用电负荷及用水量等相关基础参考资料。

项目洽谈。楚雄高新区投资促进和行政审批局收到企业(项目)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项目)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和实地考察,就入驻协议进行洽谈草拟,并送至区招商委成员单位及法律顾问征求意见。

项目报审。楚雄高新区投资促进和行政审批局根据各成员单位意见修改完善合作协议后,报高新区常务会议审定。

签订协议。项目审定通过后,由企业(项目)单位与高新区签订《招商引资项目合作协议》。双方在协议中应明确项目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开竣工时间、达产时间和违约责任追偿、退出等具体条款。

企业入驻。企业(项目)单位按规定在高新区投资促进和行政审批局办理完成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包含前置许可的需先行办理前置许可)、投资备案、安评、能评、消防、环评、水保等相关手续后,在开展土地供地方案报批和招拍挂期间,可同步开展项目规划设计、审图、施工手续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办理。原则上应在1年内建成投产,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投产的,须在1年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报楚雄高新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同意。

第四章 企业(项目)管理

十一项目规划管理。

入驻企业(项目)应提供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包括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厂容厂貌效果图、地下管线布局及接口图等相关技术图纸;内容详实达到楚雄州技术管理有关规定)。图纸整体设计要求按现代工业化城市设计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严格规划实施,符合园区总体规划和园区开发建设要求。建设项目的布局、规划设计图纸及方案一经审核通过后,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必须经高新区管委会(楚雄州自然资源局高新区分局)审查批准。

十二 项目建设管理。

(一)除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新建项目须在交付土地或签订厂房租赁协议后6个月内动工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但延期时间累计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企业未按协议约定开工建设,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还未开工建设的,高新区管委会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入园企业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图纸和技术资料;工程施工单位亦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施工所需的资质等相关手续。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依法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工程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十三厂容厂貌管理。

(一)入园企业(项目)应统一使用园区内的已有公用设施,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在厂区内打井、铺设供水管道、架设输配电线路、修筑交通便道及建设其他任何设施。如生产需要确需建设,须报楚雄高新区管委会同意批准。

(二)入园企业(项目)对园区的公共设施和园区整体形象负有保护义务,如有损坏公共设施、破坏园区形象的行为,将按照楚雄高新区管委会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三)入园企业在项目建设施工要坚持安全、文明作业,一切安全责任由项目业主方负责。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供水管道,不得在公路园区道路园区公共区域上堆放砂石、水泥、钢材等建筑材料,不得损坏公共设施,不得污损场地、破坏园区清洁。

第五章 生产经营及安全环保管理

十四生产经营管理。

(一)入园企业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入园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在楚雄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税务局分别及时上报企业生产经营经济指标和依法纳税。

(三)入园企业歇业、停业、清算等,必须事先分别告知楚雄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和高新区园区管理服务中心,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十五环境保护管理。

(一)入园企业必须严格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规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等相关环境保护制度,鼓励采用先进的环保设施、清洁的生产工艺,保证污染物的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二)入园企业对在生产中产生的废弃物要按照资源化、减量化、再利用的原则进行处理,要在指定地点堆放,未经允许不得在公共区域堆放任何物品。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危化品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和处置,如有泄漏,企业(项目)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三)入园企业要做好环境卫生工作,企业要保持厂区整洁卫生,生活垃圾要按规定倒放。

十六安全生产管理。

(一)入园企业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特种作业工作岗位的员工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二)入园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专职安监人员,负责企业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和整改工作。

(三)入园企业要积极参与高新区安全环保和建设管理局组织的相关安全培训,并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工作。

(四)入园企业要建立健全保安组织,对企业出现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和治安事件,应及时报告高新区安全环保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严格土地用途和开发条件管理。企业(项目)用地依法出让后,必须按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开工时间内开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对入园企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及未经批准变更或转让、租赁的,高新区管委会将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纳入政府储备土地。

第十 入园企业(项目)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若发生违法违规事件造成重大安全、环保事故的,一律依法依规关停退出。

第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企业(项目)清理整改范围。

(一)因企业自身原因超过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3个月未动工建设或连续停工6个月以上的。

(二)建设期满未建完或建而不产,企业又未与高新区管委会另行约定调整建设工期的(分期建设的项目按分期核算)。

(三)分期建设项目中一期未按合同开工竣工的,以及一期虽已按约定期限竣工,但二期未按合同约定启动建设的。

(四)企业(项目)自建成之日起,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建成投产的。

十条列入清理退出范围的企业(项目),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约谈。由楚雄高新区园区管理服务中心自核实之日起30日内,约谈企业(项目)负责人,由企业负责人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方案,报高新区管委会审定后实施。

(二)整改。根据企业(项目)提出的可行性整改方案,视其情况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企业须每月向楚雄高新区园区管理服务中心报送整改进度,由楚雄高新区园区管理服务中心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督查整改落实情况。

(三)清退。企业(项目)在规定的时限仍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先行在资源要素配置、企业信用评级等方面给予制约,并依据项目建设进度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分类给予清退处理。

清退方式。

(一)清理回收。楚雄高新区园区管理服务中心对符合清退条件的企业,报楚雄高新区管委会批准,依法终止《招商引资项目合作协议》或《招商引资项目合作合同》。楚雄高新区自然资源分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土地证书;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安全环保和建设管理局等部门按法定程序注销、吊销、撤销有关执照和生产许可证。企业已投入公共设施,如供水、电力设施等,如对园区或新入驻企业有可用价值的,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可协商补偿,由楚雄高新区园区管理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测算,确定补偿方式,报经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后予以适当补偿。双方无合同约定,或无利用价值,或协商不成的,由企业自行处置。

(二)资产重组。按照“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原则,企业(项目)地面有利用价值的建筑、厂房设备等,通过与新进企业资产重组或置换、入股等方式处置。由新引入企业向高新区管委会申请并批准后,依法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进行。

二十二 建立退出企业(项目)所得优惠政策追偿机制。将企业(项目)所得优惠政策追偿内容在投资合同中明确约定,对被清退出园区的企业(项目),已享受优惠政策但项目没有建成的,要全额追偿优惠政策所得部分;对已建成但没有产生经济效益的企业(项目),扣除对财政的贡献部分,追偿已享受优惠政策所得部分。

第七章 附 则

二十三 本办法由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二十四 本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楚雄高新区云甸工业园区“禁限控”目录

为全面推动云甸工业园区大发展形成新格局,同步以“高端化、智能化、集群化、绿色化、全链化”要求,全面优化园区产业空间布局,因地制宜发展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促进高新区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现参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5年本)等有关政策指引,特制定本目录。

一、禁止类

(一)禁止生产工艺装备

(1)石化化工

①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青海格尔木及符合有关条件的除外),采用明火高温加热方式生产油品的釜式蒸馏装置,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焦油间歇法生产沥青,2.5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粗(轻)苯精制装置,5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煤焦油加工装置

②10万吨/年以下磷铵(工业级除外)(2025年12月31日),10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和硫磺制酸(边远地区除外),平炉氧化法高锰酸钾,隔膜法烧碱生产装置(作为废盐综合利用的可以保留),平炉法和大锅蒸发法硫化碱生产工艺,芒硝法硅酸钠(泡花碱)生产工艺,间歇焦炭法二硫化碳工艺

③氯醇法环氧丙烷和环氧氯丙烷钙法皂化工艺(2025年12月31日,每吨产品的新鲜水用量不超过15吨且废渣产生量不超过100千克的除外),单台产能5000吨/年以下黄磷生产装置,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单线产能3000吨/年以下普通级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生产装置,产能1万吨/年以下氯酸钠生产装置,单台炉容量小于1.25万千伏安的电石炉、开放式电石炉、内燃式电石炉,高汞催化剂(氯化汞含量6.5%以上)和使用高汞催化剂的乙炔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甲醇钠、甲醇钾、乙醇钠、乙醇钾、聚氨酯、乙醛、烧碱、生物杀虫剂和局部抗菌剂生产装置,氨钠法及氰熔体氰化钠生产工艺

④单线产能1万吨/年以下三聚磷酸钠、0.5万吨/年以下六偏磷酸钠、0.5万吨/年以下三氯化磷、3万吨/年以下饲料磷酸氢钙、5000吨/年以下工艺技术落后和污染严重的氢氟酸、湿法氟化铝及敞开式结晶氟盐生产装置

⑤单线产能0.3万吨/年以下氰化钠(100%氰化钠)、1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白炭黑、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钙、10万吨/年以下普通级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0.3万吨/年以下碳酸锂和氢氧化锂(废旧锂电池进行回收利用除外)、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钡、1.5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锶生产装置

⑥半水煤气氨水液相脱硫、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一氧化碳常压变换及全中温变换(高温变换)工艺、没有配套硫磺回收装置的湿法脱硫工艺,没有配套建设吹风气余热回收、造气炉渣综合利用装置的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装置,没有配套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装置的尿素生产设施,高温煤气洗涤水在开式冷却塔中与空气直接接触冷却工艺技术

⑦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敌百虫碱法敌敌畏生产工艺,小包装(1公斤及以下)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工艺及设备,雷蒙机法生产农药粉剂,以六氯苯为原料生产五氯酚(钠)装置

⑧用火直接加热的涂料用树脂、四氯化碳溶剂法制取氯化橡胶生产工艺,1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盐酸酸解法皂素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皂素生产装置,铁粉还原法工艺〔4,4-二氨基二苯乙烯-二磺酸(DSD酸)、2-氨基-4-甲基-5-氯苯磺酸(CLT酸)、1-氨基-8-萘酚-3,6-二磺酸(H酸)三种产品暂缓执行〕

⑨50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和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干法造粒炭黑(特种炭黑和半补强炭黑除外)、3亿只/年以下的天然胶乳安全套,橡胶硫化促进剂N-氧联二(1,2-亚乙基)-2-苯并噻唑次磺酰胺(NOBS)和橡胶防老剂D生产装置

⑩用于制冷、发泡、清洗等受控用途的氯氟烃(CFCs)、含氢氯氟烃(HCFCs,作为下游化工产品原料的除外),用于清洗的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主产四氯化碳(CTC)、以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以PFOA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生产工艺,含滴滴涕的涂料、采用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生产装置(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2)医药

①手工胶囊填充工艺

②软木塞烫腊包装药品工艺

③塔式重蒸馏水器

④无净化设施的热风干燥箱

⑤环境、职业健康和安全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

⑥铁粉还原法对乙酰氨基酚(扑热息痛)、咖啡因装置

⑦使用氯氟烃(CFCs)作为气雾剂、推进剂、抛射剂或分散剂的医药用品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⑧充汞式玻璃体温计、血压计生产装置(2025年12月31日)

(3)电力

①不达标的单机容量30万千瓦级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综合利用机组除外)、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先立后改,根据发布的年度淘汰计划有序淘汰)

(4)建材

①干法中空窑(生产铝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除外),水泥机立窑,立波尔窑、湿法窑,直径3米(不含)以下水泥粉磨设备(生产特种水泥除外)

②无覆膜塑编水泥包装袋生产线,水泥包装袋缝底袋(两底需由缝线缝合)的生产和使用

③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

④100万平方米/年(不含)以下的建筑陶瓷砖、20万件/年(不含)以下卫生陶瓷生产线,建筑卫生陶瓷(不包括建筑琉璃制品)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隔焰隧道窑、匣钵装卫生陶瓷隧道窑,建筑陶瓷砖成型用的摩擦压砖机

⑤玻璃纤维陶土坩埚、陶瓷坩埚及其它非铂金坩埚拉丝生产工艺与装备

⑥1000万平方米/年(不含)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⑦500万平方米/年(不含)以下的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生产线,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100万卷/年(不含)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

⑧石灰土立窑

⑨砖瓦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

⑩简易移动式混凝土砌块成型机、附着式振动成型台

⑪单班1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砌块固定式成型机、单班1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路面砖(含透水砖)固定式成型机

⑫人工浇筑、非机械成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工艺

⑬气炼一步法石英玻璃生产工艺装备

⑭生产人造金刚石用6×6兆牛顿六面顶小型压机

⑮手工切割加气混凝土生产线、非蒸压养护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⑯非烧结、非蒸压粉煤灰砖生产线

⑰装饰石材矿山硐室爆破开采技术、吊索式大理石土拉锯、移动式小型圆盘锯

5)建筑

①现场简易制作钢筋保护层垫块工艺

②卷扬机钢筋调直工艺

③饰面砖水泥砂浆粘贴工艺

④竹(木)脚手架

⑤盖梁(系梁)无漏油保险装置的液压千斤顶卸落模板工艺

⑥空心板、箱型梁气囊内模工艺

⑦污水检查井砖砌工艺

⑧桥梁悬浇配重式挂篮设备

(6)其他

①含有毒有害氰化物电镀工艺(电镀金、银、铜基合金及予镀铜打底工艺除外)

②含氰沉锌工艺

③实体坝连岛技术

④超过生态承载力的旅游活动和药材等林产品采集

⑤不符合国家现行城市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和工业废物焚烧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工程技术标准以及设备标准的小型焚烧炉

⑥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⑦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

⑧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

⑨国家法律法规明令淘汰,不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不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能耗、水耗、质量方面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国际环境公约等要求的落后生产工艺装

(二)禁止生产产品

(1)石化化工

①改性淀粉、改性纤维、多彩内墙(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O/W型涂料)、氯乙烯-偏氯乙烯共聚乳液外墙、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聚乙烯醇及其缩醛类内外墙(106、107涂料等)、聚醋酸乙烯乳液类(含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乳液)外墙涂料;

②有害物质含量超标准的内墙、溶剂型木器、玩具、汽车、外墙涂料,含双对氯苯基三氯乙烷、三丁基锡、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全氟辛烷磺酸、红丹等有害物质的涂料;

③在还原条件下会裂解产生24种有害芳香胺的偶氮染料(非纺织品用的领域暂缓)、九种致癌性染料(用于与人体不直接接触的领域暂缓);

④含苯类、苯酚、苯甲醛和二(三)氯甲烷的脱漆剂,立德粉,聚氯乙烯建筑防水接缝材料(焦油型),107胶(聚乙烯醇缩甲醛胶黏剂),瘦肉精,多氯联苯(变压器油);

⑤高毒农药产品:六六六、二溴乙烷、丁酰肼、敌枯双、除草醚、杀虫脒、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二溴氯丙烷、治螟磷(苏化203)、磷胺、甘氟、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硫环磷(乙基硫环磷)、福美胂、福美甲胂及所有砷制剂、汞制剂、铅制剂、草甘膦含量在30%以下的水剂,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锌、苯线磷、地虫硫磷、磷化镁、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甲拌磷、2,4-滴丁酯、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壬基酚(农药助剂)、三氯杀螨醇、氯磺隆、胺苯磺隆;

⑥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的产品:氯丹、七氯、溴甲烷、滴滴涕、六氯苯、灭蚁灵、林丹、毒杀芬、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硫丹、氟虫胺、十氯酮、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六氯丁二烯、多氯联苯、五氯苯、六溴联苯、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六溴环十二烷、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全氟己基磺酸(PFHxS)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多氯萘(豁免用途为限制类)

⑦软边结构自行车胎,以棉帘线为骨架材料的普通输送带和以尼龙帘线为骨架材料的普通V带,轮胎、自行车胎、摩托车胎手工刻花硫化模具。

(2)医药

①铅锡软膏管、单层聚烯烃软膏管(肛肠、腔道给药除外);

②安瓿灌装注射用无菌粉末;

③药用天然胶塞;

④非易折安瓿;

⑤输液用聚氯乙烯(PVC)软袋(不包括腹膜透析液、冲洗液用)。

(3)建筑

①氧化钠当量含量大于1.0%且小于生产厂控制值的有碱速凝剂

(4)建材

①使用非耐碱玻纤或非低碱水泥生产的玻纤增强水泥(GRC)空心条板

②陶土坩埚、陶瓷坩埚及其它非铂金材质坩埚拉丝玻璃纤维和制品及其增强塑料(玻璃钢)制品

③25A空腹钢窗

④S-2型混凝土轨枕

⑤一次冲洗最大用水量8升以上的坐便器

⑥角闪石石棉(即蓝石棉)

⑦非机械生产的中空玻璃、双层双框各类门窗及单腔结构型的塑料门窗

⑧采用二次加热复合成型工艺生产的聚乙烯丙纶类复合防水卷材、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聚乙烯芯材厚度在0.5mm以下),棉涤玻纤(高碱)网格复合胎基材料、聚氯乙烯防水卷材(S型)

⑨含石棉的摩擦材料

5)其他

①59、69、72、TF-3型防毒面具

②ZH15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

③国家法律法规明令淘汰,不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不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能耗、水耗、质量方面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国际环境公约等要求的落后产品

(三)禁止类危险化学品

(1)爆炸类:《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里面的“爆炸物,1.1项”的危险化学品。

(2)高易爆品类:硝化甘油、硝化纤维。

(3)禁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规定的剧毒类产品。

(4)禁止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禁止类危险化学品目录(111种)》)。

(四)禁止类工艺技术和设备《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

(1)采用氨冷冻盐水的氯气液化工艺。

(2)用火直接加热的涂料用树脂生产工艺。

(3)常压固定床间歇煤气化工艺。

(4)常压中和法硝酸铵生产工艺。

(5)敞开式离心机。

(6)多节钟罩的氯乙烯气柜。

(7)煤制甲醇装置气体净化工序三元换热器。

(8)未设置密闭及自动吸收系统的液氯储存仓库。

(9)采用明火高温加热方式生产石油制品的釜式蒸馏装置。

(10)开放式(又称敞开式)、内燃式(又称半密闭式或半开放式)电石炉。

(11)无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燃气加热炉、导热油炉。

(12)液化烃、液氯、液氨管道用软管。

(13)国家明令淘汰的其他工艺;国家明令淘汰的其他设备(装置)。

(五)禁止的环境影响类

(1)铅、镉、汞、砷、铬、镍及含铅、镉、汞、砷、铬、镍化合物(催化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少量外购作为原料的除外)。

(2)列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二、限制和控制类

(1)石化化工

①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敞开式延迟焦化工艺

②80万吨/年以下石脑油裂解制乙烯、13万吨/年以下丙烯腈、100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20万吨/年以下乙二醇、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10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乙烯法醋酸、3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天然气制甲醇(二氧化碳含量20%以上的天然气除外),100万吨/年以下煤制甲醇生产装置,丙酮氰醇法甲基丙烯酸甲酯(利用丙烯腈副产氢氰酸除外)、粮食法丙酮/丁醇、氯醇法环氧丙烷和氯醇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3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

③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乙炔法(聚)氯乙烯、起始规模小于30万吨/年的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2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10万吨/年以下普通合成胶乳-羧基丁苯胶(含丁苯胶乳)生产装置,5万吨/年以下丁腈胶乳装置,氯丁橡胶类、丁苯热塑性橡胶类、聚氨酯类和聚丙烯酸酯类中溶剂型通用胶粘剂生产装置

④3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单项金属离子≤100ppb的电子级硫酸除外)、2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电石(以大型先进工艺设备进行等量替换的除外)、单线产能5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生产装置

⑤纯碱(井下循环制碱、天然碱除外)、烧碱(40%以上采用工业废盐的离子膜烧碱装置除外)、黄磷、磷铵、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三氯化磷、五硫化二磷、磷酸氢钙、碳酸钙(颗粒度100纳米及以下除外)、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碳酸钡、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碳酸锶、白炭黑(气相法及二氧化碳酸化工艺除外)、氯化胆碱生产装置(本条目中不新增产能的搬迁项目除外)

⑥起始规模小于3万吨/年、单线产能小于1万吨/年氰化钠(折100%),单线产能5000吨/年以下碳酸锂、氢氧化锂(回收利用除外),少钙焙烧工艺重铬酸钠,干法氟化铝、中低分子比冰晶石生装置

⑦以石油、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采用固定层间歇气化技术合成氨,铜洗法氨合成原料气净化工艺

⑧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或农产品质量安全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包括氧乐果、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肉毒素、杀虫双、磷化铝,有机氯类、有机锡类杀虫剂,福美类杀菌剂,复硝酚钠(钾)、甲磺隆、内吸磷、乐果、氟虫腈、丁硫克百威、氟苯虫酰胺、氰戊菊酯、乙酰甲胺磷、多菌灵、丁酰肼等〕生产装置

⑨草甘膦、毒死蜱、三唑磷、百草枯、百菌清、阿维菌素、吡虫啉、乙草胺、氯化苦、甲草胺、2,4-滴、啶虫脒、噻虫嗪、莠去津、丁草胺、二甲四氯、莠灭净、麦草畏、敌草快、草铵膦、烯草酮、代森锰锌、敌百虫、三唑醇、丙环唑、异菌脲、多效唑、石硫合剂生产装置

⑩硫酸法钛白粉(联产法工艺除外)、铅铬黄、3万吨/年以下氧化铁系颜料、溶剂型涂料(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除外)、含异氰脲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密闭生产装置除外)、VOCs含量超75%的硝基纤维素涂料生产装置

11非新型功能性、环境友好型的染料、颜料、印染助剂及中间体生产装置

12氟化氢(HF,企业下游深加工产品配套自用、电子级及湿法磷酸配套除外)生产装置,初始规模小于20万吨/年、单套规模小于10万吨/年的甲基氯硅烷单体生产装置,10万吨/年以下(有机硅配套除外)和10万吨/年及以上、没有副产四氯化碳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装置,没有副产三氟甲烷配套处置设施的二氟一氯甲烷生产装置,可接受用途的六氟化硫(SF6,高纯级除外)生产装置,用作制冷剂、发泡剂等受控用途的二氟甲烷(HFC-32)、1,1,1,2-四氟乙烷(HFC-134a)、五氟乙烷(HFC-125)、1,1,1-三氟乙烷(HFC-143a)、1,1,1,3,3-五氟丙烷(HFC-245fa)生产装置(不含副产设施)

13斜交轮胎、力车胎(含手推车胎)、锦纶帘线、5万吨/年以下钢丝帘线、再生胶(常压连续环保型脱硫工艺除外)、橡胶塑解剂五氯硫酚、橡胶促进剂二硫化四甲基秋兰姆(TMTD)生产装置

(2)医药

①新建、扩建古龙酸和维生素C原粉(包括药用、食品用、饲料用、化妆品用)生产装置,新建药品、食品、饲料、化妆品等用途的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B12、维生素E原料生产装置

②青霉素工业盐、6-氨基青霉烷酸(6-APA)、7-氨基头孢烷酸(7-ACA)、7-氨基-3-去乙酰氧基头孢烷酸(7-ADCA)、青霉素V、氨苄青霉素、羟氨苄青霉素、头孢菌素C、土霉素、四环素、氯霉素、安乃近、扑热息痛、林可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丁胺卡那霉素、麦迪霉素、柱晶白霉素、环丙氟哌酸、氟哌酸、氟嗪酸、利福平、咖啡因、柯柯豆碱生产装置

③紫杉醇(配套红豆杉种植除外)、植物提取法黄连素(配套黄连种植除外)生产装置

④新建、改扩建药用丁基橡胶塞、二步法生产输液用塑料瓶生产装置

⑤新建、改扩建原料含有尚未规模化种植或养殖的濒危动植物药材的产品生产装置

⑥新建、改扩建充汞式玻璃体温计、血压计生产装置、银汞齐齿科材料,新建2亿支/年以下一次性注射器、输血器、输液器生产装置

(3)电力

①大电网覆盖范围内,设计供电煤耗高于285克标准煤/千瓦时的常规烟煤湿冷发电机组,设计供电煤耗高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的常规烟煤空冷发电机组(不含燃用无烟煤、褐煤等特殊煤型的机组)

②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

③达不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煤电机组(采用特殊炉型的机组除外)和燃煤锅炉

(4)建材

①2000吨/日(不含)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特种水泥生产线除外),60万吨/年(不含)以下水泥粉磨站

②150万平方米/年及以下的建筑陶瓷(不包括建筑琉璃制品)生产线,60万件/年(不含)以下的隧道窑卫生陶瓷生产线

③3000万平方米/年(不含)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西藏除外)

④中碱玻璃纤维池窑法拉丝生产线,单窑规模小于8万吨/年(不含)的无碱玻璃纤维粗纱池窑拉丝生产线,中碱、无碱、耐碱玻璃球窑生产线,中碱、无碱玻璃纤维代铂坩埚拉丝生产线

⑤黏土空心砖生产线(陕西、青海、甘肃、新疆、西藏、宁夏除外)

⑥15万平方米/年(不含)以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单班5万立方米/年(不含)以下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及单班15万平方米/年(不含)以下的混凝土路面砖(含透水砖)固定式生产线、5万立方米/年(不含)以下的人造轻集料(陶粒)生产线

⑦15万立方米/年(不含)以下的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⑧6000万标砖/年(不含)以下的烧结砖及烧结空心砌块生产线

⑨3万吨/年以下岩(矿)棉制品生产线和8000吨/年以下保温玻璃棉制品生产线

⑩100万米/年及以下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离心桩生产线;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简称PCCP管)生产线(PCCP-L型:年设计生产能力≤50千米;PCCP-E型:年设计生产能力≤30千米)

(5)建筑

①在非固定的专业预制厂(场)或钢筋加工厂(场)内,对直径大于或等于22毫米的钢筋进行连接作业时使用的钢筋闪光对焊工艺

②存在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域使用的基桩人工挖孔工艺:地下水丰富、软弱土层、流沙等不良地质条件的区域;孔内空气污染物超标准;机械成孔设备可以到达的区域

③用于地下密闭空间、通风不畅空间、易燃材料附近的防水工程中的沥青类防水卷材热熔工艺(明火施工)

④用于搭设满堂承重支撑架体系的门式钢管支撑架

⑤用于建设工地的生产、办公、生活等区域的照明的白炽灯、碘钨灯、卤素灯

⑥用于25米及以上的建设工程中的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

⑦在下列任一条件下使用的顶管工作竖井钢木支架支护施工

工艺:基坑深度超过3米;地下水位超过基坑底板高度

⑧在下列任一条件下使用的桥梁悬浇挂篮上部与底篮精轧螺纹钢吊杆连接工艺:前吊点连接;其他吊点连接:上下钢结构直接连接(未穿过混凝土结构);与底篮连接未采用活动铰;吊杆未设外保护套

⑨在二类以上市政工程项目预制场内进行后张法预应力构件施工时使用的非数控孔道压浆设备

⑩二类以上市政工程项目预制场内进行后张法预应力构件施工时使用的非数控预应力张拉设备

11用于市政道路工程的九格砖

12用于新建和维修广场、停车场、人行步道、慢行车道的防滑性能差的光面路面板(砖)

13用于住宅小区、企事业单位和市政管网的埋地排水工程中的平口混凝土排水管(含钢筋混凝土管)

(6)其他

①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超过下列标准的城市主干道路项目:小城市和重点镇40米,中等城市55米,大城市70米(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主干道路确需超过70米的,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应有专项说明)

②用地面积超过下列标准的城市游憩集会广场项目:小城市和重点镇1公顷,中等城市2公顷,大城市3公顷,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5公顷

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④高尔夫球场项目

⑤赛马场项目

⑥4档及以下机械式车用自动变速箱(AT)

⑦排放标准国三及以下的机动车用发动机

⑧低速三轮、四轮电动车生产线

⑨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项目

⑩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新建,不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不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能耗、水耗、质量方面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国际环境公约等要求的工艺、技术、产品、装备

(9)剧毒、高毒类:使用《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2022调整版)规定的148种剧毒类产品和保险粉(连二亚硫酸钠)、三乙基砷酸酯、黄磷等的新建项目(填补国内空白、采用高新技术、作为自身配套原料以及一些特殊用途的项目除外)。

(10)易制毒化学品类:一类易制毒化学品:1-苯基-2-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麻黄素(含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羟亚胺、1-苯基-2-溴-1-丙酮、3-氧-2-苯基丁腈、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

三、其他

(一)楚雄高新区云甸化工园区“禁限控目录”(禁止类危险化学品(111种))按《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云甸化工园区“禁限控”目录(试行)的通知》(楚高开管通〔2024〕13号)执行。

(二)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州政策和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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