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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云甸化工园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的通知

  • 索引号:11532301734304660U-/2025-0102001
  •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楚雄高新区
  • 标题: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云甸化工园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的通知
  • 发文日期: 2024年11月21日
  • 文号:
  • 主题词:

各有关单位:

为防治环境污染,规范云甸化工园区挥发性有机物、危险废物以及土壤和地下水隐患排查等管理工作,现将《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云甸化工园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规定》《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云甸化工园区土壤和地下水隐患排查制度》《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云甸化工园区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理制度》《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云甸化工园区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云甸化工园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规定

2.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云甸化工园区土壤和地下水隐患排查制度

3.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云甸化工园区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理制度

4.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云甸化工园区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管理规定

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云甸化工园区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污染,强化园区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全流程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结合云甸化工园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云甸化工园区范围内各涉危险废物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包括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

第四条 管理制度文件的起草以及修订应统筹考虑云甸化工园区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需要,结合国家相应政策更新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责任

第五条 涉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需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

第六条 楚雄高新区安全环保和建设管理局对该片区的危险废物规范管理负有监督责任。负责监督并管理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摸底调查,起草、跟踪以及修订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制度文件。

第七条 楚雄高新区投资促进和行政审批局应强化项目环境保护准入把关,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审批,对涉危险废物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拟提出有关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措施内容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管理规定要求。

第三章 危险废物的产生与贮存

第八条 园区涉危险废物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尽量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

第九条 园区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固体废物的产生情况,按照法律和有关技术规范充分识别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危险性、数量等基本信息,对全部危险废物进行收集并规范贮存,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条 新、改、扩建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建设和运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标识标牌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制定、填写和张贴。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完整设置危险废物标签、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标志,不得遗漏。

危废暂存间须密闭建设,地面、墙面裙脚、堵截泄漏的围堰、接触危险废物的隔板和墙体等应采用坚固的材料建造,表面无裂缝。地面与裙脚应采取表面防渗措施,表面防渗材料应与所接触的物料或污染物相容,可采用抗渗混凝土、高密度聚乙烯膜、钠基膨润土防水毯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

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和一般固废不能混存,不同种类的危废分类存放并设置隔离隔断。液态危险废物应装入容器内贮存,半固态危险废物应装入容器或包装袋内贮存,具有热塑性的危险废物应装入容器或包装袋内进行贮存,易产生粉尘、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危险废物应装入闭口容器或包装物内贮存。

第十二条 暂存间内不同贮存分区之间应采取隔离措施,根据危险废物特性采用过道、隔板或隔墙等方式。贮存液态危险废物的,应具有液体泄漏堵截设施;贮存可能产生渗滤液的应设计渗滤液收集设施;贮存易产生粉尘、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应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和气体净化设施。

第十三条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检查危险废物的贮存状况,及时清理贮存设施地面,更换破损泄漏的危险废物贮存容器和包装物,保证堆存危险废物的防雨、防风、防扬尘等设施功能完好。

第十四条 危险废物存入贮存设施前应对危险废物类别和特性与危险废物标签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一致性进行核验,不一致的或类别、特性不明的不应存入。危废暂存间内禁止存放除危废及应急工具外的其他物品。

第十五条 将危险废物以副产品等名义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危险废物的转移

第十六条 转移是指以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为目的,将危险废物从移出人的场所移出,交付承运人并移入接受人场所的活动。

第十七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应当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第十八条 危险废物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并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依法承担责任。

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并按相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危险废物的利用与处置

第二十条 危险废物的利用与处置应符合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要求,不得随意利用和处置。

第二十一条 将危险废物以副产品等名义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利用、处置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 楚雄高新区安全环保和建设管理局应加强指导帮扶,整合并组织固废管理、执法、行业专家、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等力量,定期协同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指导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规范落实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履行信息化相关制度要求。

第二十三条 楚雄高新区安全环保和建设管理局应根据园区发展需求、规划环评和应急预案等要求,适时向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出加强园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能力建设意见。

第二十四条 楚雄高新区安全环保和建设管理局应协同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开展辖区内各涉危险废物生产经营单位情况调查,明晰通过国家固废系统审核确认区域内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以及简化管理单位、登记管理单位清单,实行分类抽查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楚雄高新区安全环保和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2024年11月20日起施行。

附件2

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云甸化工园区

土壤和地下水隐患排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污染,指导和规范云甸化工园区内的土壤和地下水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低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结合云甸化工园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楚雄高新区安全环保和建设管理局和云甸化工园区各生产经营单位为保证持续有效规范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备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等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而自行组织开展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指相关设施设备因设计、建设、运行管理等不完善,而导致相关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渗漏、溢出等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隐患。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指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按照生态环境部的规定,确定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

有毒有害物质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危险废物、国家和地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管控的污染物、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内的物质以及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有毒有害物质管理的物质。

第四条 排查制度文件的起草以及修订应统筹考虑云甸化工园区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需要,结合国家相应政策更新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责任

第五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是落实土壤和地下水隐患排查工作的第一责任部门,对本单位的土壤和地下水隐患排查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 楚雄高新区安全环保和建设管理局对该片区的土壤和地下水隐患排查工作有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开展起草、跟踪以及修订土壤和地下水隐患排查制度。确保及时、充分地将有关要求传达到云甸化工园区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七条 楚雄高新区投资促进和行政审批局应强化项目环境保护准入把关,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审批,对各生产经营单位所拟提出有关防腐蚀、防渗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内容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制度要求。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八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场、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渗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相关设计、建设、安装等资料要及时归档。

涉及新、改、扩建项目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将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的信息报楚雄高新区安全环保和建设管理局,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括建项目,应当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

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发现项目用地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地使用所有权人或者污染责任人应当参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第十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强化日常监管,适时对生产活动区域包括生产区、储存区、装卸区、污水处理站等开展特定的排查和检修,加强防渗漏、流失、扬散管理。主要内容为:排查重点场所、重点设施设备本身和管理上是否存在缺陷;排查发生渗漏、流失、扬散的情况下,是否具有防止污染物进入土壤的设施;排查是否有能有效、及时发现并处理泄漏、渗漏或土壤污染的设施或者措施。

第十一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建立健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区、地下储罐、地下管线以及污染治理设施等开展隐患排查。通过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

隐患排查制度包括建立相应机构和人员队伍、确定组织实施形式、制定并实施排查工作计划、制定并实施隐患整改方案、建立隐患排查档案并按要求保存和上报等。

原则上应在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后一年内,以厂区为单位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之后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设施设备每2-3年开展一次排查,对于新、改、扩建项目应在投产后一年内开展补充排查。对排查频次和排查范围可以结合行业特点和生产实际进行优化调整。

第十二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有关规定中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工作要求,将年度监测结果报楚雄高新区安全环保和建设管理局。

第十三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在隐患排查、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应当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措施。

第十四条 楚雄高新区安全环保和建设管理局应加强服务、指导和监管,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强化日常监管、适时开展特定的排查和检修,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落实并报送有关信息,协同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开展服务指导工作并适时组织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进行隐患排查技术和环境管理培训,提高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排查能力和环境管理水平。

对于未及时报送,未按规定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楚雄高新区安全环保和建设管理局应建立云甸化工园区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的信息清单,每年更新并开展抽查检查。主要检查内容为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责任主体是否落实有关建设、监测、排查检查等责任,对未落实企业或单位督促整改并继续列入下一年度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楚雄高新区安全环保和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24年11月20日起施行。

附件3

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云甸化工园区

挥发性有机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污染,加强对园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建立健全云甸化工园区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结合云甸化工园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云甸化工园区范围内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VOCs物料、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渣、液)等均指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

第四条 管理制度文件的起草以及修订应统筹考虑云甸化工园区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需要,结合国家相应政策更新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责任

第五条 云甸化工园区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各生产经营单位是落实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的第一责任部门,对本单位的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配合楚雄高新区安全环保和建设管理局和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摸底调查工作,主动加强本单位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源头控制、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和综合利用。

第六条 楚雄高新区安全环保和建设管理局对该片区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摸底调查,起草、跟踪以及修订挥发性有机物管理制度文件,确保及时、充分地将有关要求传达到云甸化工园区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相关工作。

第七条 楚雄高新区投资促进和行政审批局应强化项目环境保护准入把关,对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拟提出有关治理整治措施内容进行审核,确保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管理制度要求。

第八条 楚雄高新区经济发展局、楚雄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和楚雄高新区安全环保和建设管理局应充分发挥联合管理服务作用,主动引导和帮扶云甸化工园区有关单位开展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形成和挥发的清洁生产技术研发。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九条 云甸化工园区内挥发性有机物物料储存、输送、使用、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控制,污染防治遵循源头和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治原则。

第十条 鼓励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鼓励使用不含挥发性有机物或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应严格控制涉挥发性有机物原料与产品在生产、储运和销售过程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鼓励对资源进行回收利用。

第十一条 鼓励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鼓励使用通过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和清洗剂。其中,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第十二条 对含挥发性有机物物料(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排放源实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其中,挥发性有机物物料存储、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相应要求。

第十三条 对使用挥发性有机溶剂做辅料的化工行业,应对输送涉及的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定期检测、及时修复,减少跑、冒、滴、漏现象。载有气(液)态挥发性有机物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个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

第十四条 在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使用中,应采取废气收集措施,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与逸散,并对收集后的废气回收或处理后达标排放;废水收集和处理过程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第十五条 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其中,对于含高浓度VOCs的废气,优宜先采用冷凝回收、吸附回收技术进行回收利用,并辅助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对于含低浓度VOCs的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可采用吸附技术、吸收技术对有机溶剂回收后达标排放,不宜回收时,可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生物技术、吸收技术、等离子体技术或紫外光高级氧化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恶臭气体污染源可采用生物技术、等离子体技术、吸附技术、吸收技术、紫外光高级氧化技术或组合技术等进行净化,净化后的恶臭气体除满足达标排放的要求外,还应采取高空排放等措施,避免产生扰民问题。

第十六条 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备的运行维护规程和台账等日常管理制度,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各类设备、电气、仪表等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施的稳定运行。

第十七条 鼓励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未做强制要求但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生产经营单位自行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并及时主动向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环保和建设管理局报送监测结果。

第十八条 鼓励各企事业单位研发工业生产过程中能够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形成和挥发的清洁生产技术。

第十九条 楚雄高新区安全环保和建设管理局应加强指导帮扶,结合园区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生产经营单位情况,协同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开展帮扶指导,定期整合并组织大气环境管理、执法、监测、行业专家、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等力量,开展专题培训、现场指导、新闻媒体信息推送等活动,向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详细解读有关挥发性有机物的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第二十条 楚雄高新区安全环保和建设管理局应根据园区发展需求、规划环评和应急预案等要求,适时向楚雄高新区管委会提出加强园区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能力建设意见。

第二十一条 楚雄高新区安全环保和建设管理局每年至少实施化工企业涉VOCs治理排查一次,掌握辖区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生产经营单位情况。同时,将采取活性炭吸附、喷淋、光催化、吸收等单一末端治理设施的企业纳入重点监控名单并定期抽查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楚雄高新区安全环保和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2024年11月20日起施行。

附件4

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云甸化工园区

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

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污染,加强对园区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云甸化工园区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结合云甸化工园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云甸化工园区范围内涉及应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中,载有气(液)态挥发性有机物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个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其他相关单位鼓励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是指通过常规或非常规检测手段,检测或检查密封点,并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修复泄漏点,对工业生产全过程物料泄漏进行控制的系统工程。

第四条 管理制度文件的起草以及修订应统筹考虑云甸化工园区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需要,结合国家相应政策更新及时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 工作步骤、报告和人员要求

第五条 首次开展LDAR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立、现场检测和泄漏修复3个步骤,非首次开展LDAR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测和泄漏修复2个步骤。

第六条 企业应制定LDAR记录管理制度,基于上述工作步骤结果编制首轮报告和年度报告。

首轮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装置基本信息、密封点信息(包括密封点数、不可达密封点数等)、现场检测信息(包括检测密封点数、泄漏点数等)以及修复信息(包括首次尝试维修、实质性维修和延迟修复等)。

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各装置LDAR统计信息(包括密封点数、检测密封点次、泄漏点次、本年度平均泄漏率、累计修复泄漏点、累计延迟修复泄漏点数等)。

第七条 工作人员现场作业应符合相关作业制度或规定,穿戴符合相关要求的个体防护装备,涉及特殊作业的应执行特殊作业管理程序。泄漏维修前应对人员、设备及工作过程等进行安全条件评估,符合安全条件时方可开展工作。

第三章 项目建立

第八条 项目建立应根据收集资料及现场状况进行装置适应性分析,识别并建立受控装置清单,进行设备与管线组件适合性分析,辨识接触或流经涉VOCs物料的设备或管线,对受控密封点进行计数并建立密封点台账。

第九条 收集的资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艺流程图(PFD)、管道仪表图(P&ID)、物料平衡表、操作规程、装置平面布置图、设备台账等内容。

第十条 装置适合性分析是分析装置涉及的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和各类助剂的组分和含量,建立受控装置清单。

设备与管线组件适合性分析是分析各受控装置内设备与管线组件的物料,核算设备与管线组件内VOCs质量分数,辨识受控设备与管线组件。

第十一条 密封点台账由基本信息和辅助信息构成,其中基本信息为必须项,辅助信息为可选项。基本信息涉及密封点唯一性标识(编号)、密封点类型、定位、物料名称、物料温度(仅适用于工艺条件下呈液态的VOCs物料)、物料状态、公称直径、是否保温和是否可燃等内容;辅助信息主要涉及物料组分及含量、工艺条件等信息。

第四章 现场检测

第十二条 现场检测可采取常规检测、非常规检测或检查的方式。

第十三条 常规检测应配备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如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另有规定,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静密封(阀门、法兰、连接件、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泄压设备等)检测,在确保检测人员安全和仪器不吸入油污、液体的前提下,采样探头紧贴被测密封点密封边缘;动密封(泵、压缩机、搅拌器等)检测,采样探头距轴封不超过1 cm。

第十四条 非常规检测含目视检查、光学检查、超声检查、皂液检查和其他仪器检测。企业在日常巡检中应采用目视检查方法确认是否泄漏,在LDAR周期性检查中可采用 除目视检查外的非常规检测或检查方法对不可达密封点、易泄漏密封点进行检测,对疑似泄漏点应采用常规检测方法进一步确认是否为泄漏点。

第十五条 密封点符合下列任一条件,即认定发生泄漏:对于发布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泄漏认定条件;对于未发布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气体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的“气态VOCs物料”泄漏认定条件,轻液执行该标准中的“挥发性有机液体”泄漏认定条件,重液执行该标准中的“其他”泄漏认定条件,密封点存在渗液、滴液等可见的泄漏现象。

第十六条 连续式生产装置检测频次最低应符合: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的,按照其检测频次规定执行;未发布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且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中未做检测频次规定的,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规定的检测频次;当环境气象条件超出仪器使用温度范围时,可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变更相邻两轮次检测时间间隔,全年检测频次不变,企业应按照申请答复意见开展检测。

第十七条 对于间歇式生产装置或设备与管线组件,含有VOCs物料期间参照连续式生产装置要求进行检测;停产期间不含VOCs物料,则可豁免检测。

第五章 泄漏修复

第十八条 泄漏点应在发现泄漏之日起5日内进行首次尝试维修。首次尝试维修后仍然泄漏的,除符合延迟修复规定外的,应在发现泄漏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实质性维修并完成修复。

第十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泄漏点可延迟修复:需在装置停车(工)条件下才能修复;立即修复存在安全风险和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条 泄漏点首次尝试维修或实质性维修后,应在5日内完成复测。停工检修期间维修的延迟修复泄漏点,应在装置开工稳定后15日内复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楚雄高新区安全环保和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4年11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