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楚雄高新区工程建设项目“以函代证”简易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楚高开管通〔2024〕14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实施,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办法》精神,现就《办法》的出台背景、适用范围、申请方式、函件作用、监管方式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优化服务”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探索推行政府性投资项目和工业园区企业投资工业项目实行“ 以函代证”简易审批, 结合楚雄高新区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以函代证”适用项目为:楚雄高新区区域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完成农用地转用手续且供地方案报批完成的政府性投资的房屋及市政工程项目、工业园区企业投资的一般工业项目。
三、申请方式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高新区投资促进和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立项手续。
(二)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确需在开工前完成事项的前提下,向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高新区安全环保和建设管理局提出办理“以函代证”申请,并作出相应承诺。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方案审查通过、修改完善并经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复核后,向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提出申请,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符合用地和规划的意见函。
(四)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取得用地和规划意见函,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并缴清相关费用,向高新区安全环保和建设管理局提出申请,高新区安全环保和建设管理局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施工意见函。
(五)高新区安全环保和建设管理局收到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推送的用地和规划意见函后,为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督编写备案编号。
(六)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取得施工意见函后30日内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实名登记等相关手续。项目建设过程中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七)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意见函90日内,同步办理土地不动产权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等前期手续,补充完善材料未及时提供的,取消核发文件。
项目建设单位向楚雄高新区投资促进和行政审批局提出“以函代证”简易审批的申请,由楚雄高新区投资促进和行政审批局向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分管领导报告后,以函前会商方式进行研判,确定是否同意采用“以函代证”简易审批模式。
四、函件作用
(一)符合用地和规划的意见函:代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于项目招投标和初步设计审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及备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节能评估报告审批、安全评价报告审批等前期设计审查和评估报告审批;
(二)施工意见函:代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取得施工意见函的项目可开工建设。
五、监管方式
楚雄高新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企业)严格按照承诺标准、设计要求开展建设,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联动推进监管工作。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用地、规划和施工意见函擅自动工建设,以及建设过程中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质量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项目,将进行联合惩戒,并按照程序移交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若发现项目单位(企业)违反承诺、虚假承诺、未按时限要求办理施工许可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停止质量安全监管并责令项目停工,将企业失信行为相关信息录入国家信用信息平台,列为异常监管对象。
本办法由楚雄高新区投资促进和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