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推动政府网站健康、有序、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高新区各部门(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高新区各部门(单位)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区各部门(单位),包括高新区直属局(室)、上级派驻高新区的局(室、所)、楚雄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楚雄苍岭工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法规授权在高新区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辖区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高新区党政办公室作为高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高新区各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高新区各部门(单位)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公开政府信息。部门(单位)在履职过程中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部门(单位)负责公开;部门(单位)在履职过程中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部门(单位)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高新区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编制、公布本部门(单位)的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每半年更新一次;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主动公开由本部门(单位)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高新区各部门(单位)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高新区政务网、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同时还应通过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第八条 高新区各部门(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主动公开信息
第九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及重点:
(一)反映本部门(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方面的信息;
(二)各级行政机关发布的,与本部门(单位)职能职责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与本部门(单位)职能职责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依据、标准;
(四)与本部门(单位)职能职责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及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履行职能职责过程中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
(六)履行职能职责过程中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
(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八)经济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九)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十)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的情况,以及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三)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四)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情况;
(十五)扶贫、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六)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市场监督检查情况;
(十七)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八)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十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时限要求: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发布程序:
(一)高新区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记录、拟稿、发文、收文、归档等履职过程中,对照主动公开信息范围、重点及保密要求,向本部门(单位)科(室)负责人提出信息拟公开建议,填写《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备案表》(见附表一)。
(二)科(室)负责人对拟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从保密要求和表述严谨性、数据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建议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意见。对拟同意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报本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其中信息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单位)的,在报本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前应先提交相关部门(单位)会签审查意见,保证公开信息的准确性、一致性、严谨性。
(三)对科(室)提报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由该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从保密要求和表述严谨性、数据准确性等方面对信息进行复审(重要信息或敏感信息由单位主要领导把握是否再报党委管委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进行登记(由各单位在《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登记表》上进行登记)。
(四)通过备案的政府信息,凭《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备案表》,在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务网或其他载体进行公开。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高新区各部门(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相关要求: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并提交书面申请(见附表二);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机构代为填写。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用途,原则上一份申请只能提出一个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要求;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程序:
(一)高新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统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填写受理登记表和交办单,并提出交办意见报党政办公室主要领导审签。
(二)党政办公室主要领导根据申请公开信息的类别,按部门(单位)职能职责进行交办。
(三)承办部门(单位)收到交办任务后,及时与申请人联系,再次确认申请人拟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
(四)承办部门按申请人要求,调取信息内容并由承办科(室)负责人、部门(单位)主要领导逐级对该信息从保密要求和表述严谨性、数据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查(重要信息或敏感信息由单位主要领导把握是否再报党委管委分管领导审核),签署是否向申请人公开该信息的意见。其中申请公开信息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由承办部门牵头负责协调其他部门提供并共同进行审查。
(五)对承办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或党委管委分管领导审核后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由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向申请人本人公开该信息并报高新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备案;对承办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或党委管委分管领导审核后认为不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向申请人反馈情况、说明理由,并形成不予公开的书面报告报高新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
(一)对申请内容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更改或者补充,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更改或者补充的,视为未申请;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已经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依申请公开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申请公开信息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单位)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其中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七)以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咨询、投诉、申诉或者举报的,应当移交高新区信访部门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八)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高新区各部门(单位)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部门(单位)予以更正。该部门(单位)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时限
(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进行交办的,承办部门(单位)应当在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承办部门(单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收费:
(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规定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高新区各部门(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高新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四章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公开信息的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对部门(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从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方面进行的审查。
第十九条 高新区各部门(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部门(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高新区各部门(单位)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二十条 高新区各部门(单位)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信息)按照“先审查、后发布,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一条 高新区各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对审查不严造成的泄密事件负全部责任。
高新区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应组织各部门(单位)进行一次保密工作培训,每月对各部门(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一次抽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指导各单位开展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二条 高新区各部门(单位)在进行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研究确定。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措施
第二十三条 高新区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信息公开和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及信息公开的保密工作负总责,工作中应准确把握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重点,对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在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督促公开,并对拟公开信息严格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四条 高新区各部门(单位)在公文(包含以纸质、电子、音像等介质存储的正式文件和其他材料)收发过程中应当将公文的公开方式(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及公开范围作为公文收发单的必填项载明并执行。
第二十五条 高新区各部门(单位)应当如实、及时登记公开信息清单(附表三),每季度对本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一次自检自查,并向高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书面提交季度报告;每年年初应将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提交高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并在高新区政务网公布。高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每年对高新区各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一次考核。
各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部门(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本部门(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本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本部门(单位)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七)分别附季度、年度公开信息清单(附表三)。
第二十六条 高新区党政办公室定期通报部门(单位)信息公开情况,对应公开而未公开、未及时公开、未按审批程序公开政府信息或弄虚作假应付信息公开工作的,最高扣除责任部门(单位)年终综合绩效考核分值0.2分,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追责。
第二十七条 高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对高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高新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责任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楚雄州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配套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高新区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