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高投促行审决字〔2024〕36号
2024年6月3日收到公民刘*东(身份证号码530112************)的举报,称其身份证信息被楚雄鑫东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登记为该公司监事。楚雄鑫东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MA6K47DT7Y;成立日期:2016年1月15日;登记机关: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授权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促进和行政审批局登记);法定代表人:苏*琴;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住所:云南省楚雄开发区育才路163号;经营范围:汽车用品批发、零售;企业状态:已成立,于2019年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其行为构成以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刘*东提交的申请表、公司设立登记资料、楚雄鑫东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现场核查照片、受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调查报告等材料予以证实。
当事人《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告知书》(楚高投促行审告字〔2023〕第1号)于2024年7月26日送达,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之规定,本局作决定如下:撤销刘*东楚雄鑫东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股东及监事身份。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彝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促进和行政审批局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