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云业生物科技研究有限公司楚雄高新区医药生产研发基地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公示

  • 日期:2024年03月19日 16:31
  • 来源:区投资促进和行政审批局
  • 作者:陶韵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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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技术评估通过,我局拟审批《楚雄云业生物科技研究有限公司楚雄高新区医药生产研发基地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3月19日-2024年3月25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项目名称:楚雄云业生物科技研究有限公司楚雄高新区医药生产研发基地建设项目(一期)

建设单位:楚雄云业生物科技研究有限公司

环评编制单位:楚雄驰恒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楚雄市开发区庄甸医药产业园区

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位于楚雄市开发区庄甸医药产业园区楚雄渝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厂房内,通过租赁现有闲置厂房、办公综合楼等其他构建物进行建设楚雄高新区医药生产研发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建设项目(仅建设生产岩白菜素,建成后年生产岩白菜素90吨)。主要建设生产车间、存储区(室)、污水处理站、一般固废收集室、危化品存储室等附属设施。

环境保护措施

内容

要素

排放口(编号、

名称)/污染源

污染物

项目

环境保护措施

执行标准

大气环境

/

乙醇、臭气

/

非甲烷总烃执行GB16297-1996标准和(GB 37823-2019)标准;臭气执行GB14554-93标准。

地表水环境

DW001(新增)

pH、色度、SS、CODCr、BOD5、动植物油、氨氮、总磷、总氮、总氰化物、总有机碳、急性毒性

已有化粪池(25m3

新增污水处理站(1座,规模186m3/d)

执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A等级标准,和《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2008)

声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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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备及水泵噪声

设置减震基础、车间厂房隔声,泵类潜水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

电磁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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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

污水处理站污泥排入污泥沉淀池内,经配套脱水机脱水后,委托生物肥料厂定期清运作为有机肥生产原料;废活性炭、碳酸钙经收集后可分类暂存于药渣堆棚(100m3),同药渣一起委托生物肥料厂定期清运作为有机肥生产原料;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废机油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0.5m3),委托有维修废弃物回收处理资质的单位定期回收处理。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分区防渗,其中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硫酸存储库房作为重点防渗区,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20,厚度不低于150mm,等效黏土防渗层厚度Mb≥6m,K≤1.0×10-7cm/s

生态保护措施

加强厂区绿化

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①危化品库房内乙醇储罐区、硫酸存储区分别设置围堰,危化品库房附近低洼处设置事故应急池(10m3

②硫酸储存室内配备一台酸碱应急泵,乙醇储存室内安装乙醇泄露探测仪。

③污水处理站运维人员定期巡查,防止跑、冒、漏现象出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④发生泄漏时,应立刻采取措施,避免硫酸、乙醇或者废水未经处理直接进入市政雨水管网。

⑤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

⑥根据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关于转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云环通[2015]39号)等文件,项目建成后,由于环境风险源变化,建设单位应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送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并定期进行演练。

其他环境管理要求

1、环境管理计划

(1)施工期环境管理计划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提出明确要求,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及固废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并且建立切实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明确提出违规处罚要求,其中包括:明确施工期废气治理、废水处理的要求和职责,并不定期组织检查。

(2)运营期环境管理计划

①根据国家环保政策、标准及环境监测要求,完善厂区现有运行期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各种污染物排放指标。

②项目建成投产前,建设单位应自行组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检查环保设施是否达到“三同时”要求。

③加强项目的环保设施管理,定期检查厂区内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定期检查废水等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防止废水超标排放、污水溢出污染环境;及时排除故障,保证环保设施正常运转。

④配合当地环保监测机构,实施环境监测计划。

⑤更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备案管理,配套、完善相应的应急物资。

2、排污许可证申请

(1)项目投产前需按《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要求取得或变更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

(2)项目运行后应按取得的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要求规范记录环境管理台账,需记录的内容包括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它环境管理信息等内容。同时应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按时提交执行报告。

3、排污口规范化设置

排污口是本项目投产后污染物进入环境、污染环境的通道,强化总排口管理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基础工作之一,也是环境管理逐步实现污染物科学化、定量化的主要手段。对照项目排放口设置是否满足以下要求,如存在问题在本项目建设阶段一并完善:

(1)污染物排放口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1995)的规定,设置国家环保总局统一制作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本项目废气处理设施均应设置相应标志,并进行专人管理,为方便企业开展自行监测。

(2)污染物排放口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应设置在靠近采样点的醒目处,标志牌设置高度为其上缘距地面约2m,排污口附近1m范围内无建筑物,设立式标志牌。应遵照国家对排污口规范的要求,在“三废”及部分噪声排放点设置标志,设置应完全执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GB15562.1-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修改单中有关规定。

4、其他要求

(1)做好废气、废水等各类环保设施的运转维护,保证生产安全,废气废水达标排放。

(2)定期进行设备检修维护,保证设备运转正常,避免设备非正常运转噪声产生。

(3)建成后,按照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认真执行国家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做好环保设施维护和管理工作,保证各类环保设施正常运转;投入运行后,及时按照国环规环评[2017]4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要求开展自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联系地址:楚雄市永安路698号,邮编:675000

联系电话:0878-3394275

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促进和行政审批局

2024年3月19日

上一条: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促进和行政审批局关于出版物经营许可公示名单(2024年3月第四期)的公告
下一条:关于建立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 应急管理 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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