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高新区投资促进和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 日期:2023年07月26日 09:48
  • 来源:投资促进和行政审批局
  • 作者:谢云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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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投促行审2023 1

楚雄嘉翔亲亲宝贝母婴健康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涉嫌冒用周娜英名义将其登记为股东、监事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以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操作规程(暂行)》第三条的规定,该案由我局(现登记机关)受理、处理,并经楚雄州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原登记机关)调查终结。现将我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我局于2023年6月9日在网站发布了《关于楚雄嘉翔亲亲宝贝母婴健康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周娜英身份证登记情况的公示》,至2023年7月26日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楚雄州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调查,嘉翔公司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于2019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公司部分利害关系人已失联。通过联系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到,委托代理人并未对嘉翔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也未与股东、监事周娜英接触过,不清楚设立公司是否周娜英真实意志;个别员工在嘉翔公司工作时,管理人员是周文兰,不认识周娜英;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文兰已去世。以上情况及我局《关于楚雄嘉翔亲亲宝贝母婴健康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周娜英身份证登记情况的公示》发布满45日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以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操作规程(暂行)》第十五条规定的撤销登记情形。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操作规程(暂行)》第十六条规定,我局拟决定撤销嘉翔公司设立时周娜英股东、监事登记。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拟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书面告知被许可人,并告知被许可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操作规程(暂行)》第十三条“登记机关……在作出撤销决定前,应告知市场主体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具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之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谢云骏 联系电话:0878-3399605

联系地址:楚雄高新区管委会行政审批大厅

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促进和行政审批局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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