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经开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鼓励支持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日期:2018年05月22日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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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各局(室、所、中心),东瓜镇人民政府,楚雄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楚雄苍岭工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楚雄经开区(高新区)鼓励支持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发展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管委2018年第1次区常务会议、区党委2018年第一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楚雄经开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4月25日

 

 

楚雄经开区(高新区)鼓励支持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发展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培育企业发展新动能,实现企业转型升级、产业跨越发展,推动开发区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构建开发区现代化经济体系,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奖励扶持对象为在楚雄开发区内注册并完税的各类企业。

第二章 扶持奖励政策

第三条 鼓励开发区范围内企业利用A股上市、境外上市、新三板挂牌上市等方式融资推动企业发展。

(一)A股上市奖励:凡企业当年成功在A股上市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

(二)境外上市奖励:凡企业当年成功实现境外上市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三)新三板挂牌奖励:凡企业成功实现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第四条 鼓励支持区内企业通过并购重组、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方式拓展上下游业务,延伸横向、纵向产业链,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实力。

(一)凡并购产业上游或下游的企业(不含本企业子公司和分公司),并购后企业年度销售收入超过并购前企业销售收入总和30%以上,且税收楚雄开发区留成部分超过并购前企业税收楚雄开发区留成部分总和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二)凡并购同类竞争企业,并购后企业年度销售收入超过并购前企业销售收入总和30%以上,且税收楚雄开发区留成部分超过并购前企业税收楚雄开发区留成部分总和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三)凡设立上游或下游子公司、分公司的企业,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对楚雄开发区税收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且新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与母公司税收楚雄开发区留成部分总和超过设立前100万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第五条 鼓励支持企业拓展业务市场,扩大产品销售,不断发展壮大。

(一)凡工业企业当年申报并达规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凡商贸业企业当年申报并达限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凡限额以上个体经营户转为限额以上法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凡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申报并达规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国家发布的产业分类为准,下同。)

(二)对工业企业年产值增长15%以上且工业产值达2000万元至5000万元、5000万元至1亿元、1亿元至3亿元、3亿元至5亿元、5亿元至10亿元、10亿元至20亿元、20亿元至40亿元、40亿元至70亿元、70亿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45万元、60万元、75万元的奖励。

(三)对批发业企业,年度增长15%以上且销售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1亿元至5亿元、5亿元至10亿元、1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四)对零售业企业,年度增长15%以上且销售额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3000万元至5000万元、5000万元至1亿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五)对住宿业和餐饮业企业,年度增长15%以上且营业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1000万元至3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六)对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销售收入增长25%以上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

(七)对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年建筑业增加值增长25%以上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

(八)对在开发区注册、服务、结算和纳税,年度网上销售额排名在开发区前5名的电商企业,每户以奖代补2万元。

(九)对开发区组织的参加国家、省组织的境内、境外展览会的企业,分别每次给予0.5万元、1万元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鼓励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方式,加快企业发展,提高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一)以企业上年度纳税额楚雄开发区留成部分为基数(基数不低于100万元),基数部分按照企业年纳税额楚雄开发区留成部分的0.5%给予奖励,超出基数部分按新增纳税额楚雄开发区留成部分的2%给予奖励。

(二)对年度纳税额楚雄开发区留成部分首次达到100万元的企业,100万元部分按纳税额楚雄开发区留成部分的0.5%给予奖励,超出100万元部分按纳税额楚雄开发区留成部分的2%给予奖励。

以上税金均为年度净入库税金,不含稽查查补税金、滞纳金和退库税金。

第七条 鼓励支持企业引入境外资本推动企业发展,增强开发区利用外资水平,提升开发区对外开放度。

(一)凡开发区新注册外资企业注册外资达到1000万美元,战略性新兴产业达到500万美元,文化旅游产业达到200万美元,且实际到位资金超过注册资本金20%的,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新注册外资企业注册外资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文化旅游产业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且实际到位资金超过注册资本金20%的,给予20万元人民币奖励。认定标准以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为准。

(二)凡企业当年直接利用外资投资达到10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人民币奖励;达到50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人民币奖励;达到100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人民币奖励;达到300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40万元人民币奖励;达到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人民币奖励。认定标准以付款凭证为准。

第八条 鼓励支持企业积极拓展外贸业务,发挥外贸出口拉动经济增长作用,促进开发区外向型经济发展。

(一)具备外贸进出口资质企业(不含外贸代理企业),当年自营出口总额1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人民币奖励。

(二)外贸代理企业当年出口总额1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1亿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加快培育新兴经济业态,打造楚雄开发区经济增长新引擎,增强楚雄开发区综合竞争力。

(一)本实施意见所指的总部企业是指在楚雄市外注册并正常经营纳税整体迁移到楚雄开发区注册的企业,或在楚雄市外注册并正常经营纳税的企业在楚雄开发区新注册的子公司、分公司。

(二)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100强在开发区设立的区域总部(含子公司、分公司),且年纳税额楚雄开发区留成部分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分别对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三)凡到楚雄开发区新注册的总部企业,三年内每年给予入驻企业产业发展资金扶持奖励。奖励标准为:楚雄市外引进的总部企业年纳税额楚雄开发区留成部分10万元至50万元的,按纳税额楚雄开发区留成部分的10%补助产业发展资金;5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纳税额楚雄开发区留成部分的20%补助产业发展资金;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纳税额楚雄开发区留成部分的30%补助产业发展资金;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纳税额楚雄开发区留成部分的40%补助产业发展资金;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按纳税额楚雄开发区留成部分的50%补助产业发展资金;2000万元以上的,按纳税额楚雄开发区留成部分的55%补助产业发展资金。

(四)新认定的总部企业,年纳税额楚雄开发区留成部分超过1000万元的,对其高层管理人员及高级专业人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其当年所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楚雄开发区留成部分的50%,个人股权转让等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楚雄开发区留成部分的35%。年纳税额楚雄开发区留成部分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每户总部企业每年奖励人数不超过10人;年纳税额楚雄开发区留成部分超过3000万元的,每户总部企业每年奖励人数不超过20人。

以上税金均为年度净入库税金,不含稽查查补税金、滞纳金和退库税金。

第十条 鼓励支持企业不断创新营销方式,整合营销渠道,减少营销环节,提高产品销售附加值,提高营销竞争力和发展实力。

(一)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通过整合流通环节资源,产品出厂销售价格提高20%以上,且产品增值部分新增销售收入和产品增值部分新增税收楚雄开发区留成部分达到20%以上的,三年内按产品增值部分新增纳税额楚雄开发区留成部分的10%给予奖励。

(二)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通过整合流通环节资源,产品出厂销售价格提高30%以上,且产品增值部分新增销售收入和产品增值部分新增税收楚雄开发区留成部分达到30%以上的,三年内按产品增值部分新增纳税额楚雄开发区留成部分的20%给予奖励。

(三)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通过整合流通环节资源,产品出厂销售价格提高50%以上,且产品增值部分新增销售收入和产品增值部分新增税收楚雄开发区留成部分达到50%以上的,三年内按产品增值部分新增纳税额楚雄开发区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

(四)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通过整合流通环节资源,产品出厂销售价格提高80%以上,且产品增值部分新增销售收入和产品增值部分新增税收楚雄开发区留成部分达到80%以上的,三年内按产品增值部分新增纳税额楚雄开发区留成部分的40%给予奖励。

(五)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通过整合流通环节资源,产品出厂销售价格提高1倍以上,且产品增值部分新增销售收入和产品增值部分新增税收楚雄开发区留成部分达到1倍以上的,三年内按产品增值部分新增纳税额楚雄开发区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以上税金均为年度净入库税金,不含稽查查补税金、滞纳金和退库税金。产品出厂价格以开发区税务部门认定的计税价格为准。

第十一条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生产效率,增强发展实力。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生产设备技术改造投入达100万元以上的,以奖代补的形式一次性给予企业投资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资金投入以当年购置设备发票(不含税)为准。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企业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

(一)能源审计。凡企业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并按节能规划组织落实节能工作措施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

(二)节能降耗。通过能源审计且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的工业企业,年环比节能量按5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计算方法为等价法,节能量以节能机构审核后认定的数据为准。

(三)循环经济。凡企业当年被评为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四)清洁生产。凡企业当年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环保、节能部门审核验收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

(五)减排奖励。凡企业通过排污设施改造、提高排放标准、清洁生产审核、淘汰落后产能等方式进行减排的,形成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削减量,分别按照2000元/吨、4000元/吨、3000元/吨、4000元/吨给予奖励,每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削减量以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为准。

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企业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产出率。

企业建设多层厂房的,从第二层开始,分层给予奖励:第二层奖励100元/平方米,第三层奖励300元/平方米,第四层及第四层以上部分奖励400元/平方米。

奖励政策不适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楼、生活服务设施楼、综合楼,以及生产车间夹层。同一厂房(建筑)不得重复申报,享受奖励的建筑不得改变用途。竣工验收报告和房屋测绘报告作为奖励依据。

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实力,构建开发区创新创业体系。具体奖励扶持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为切实做好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成立楚雄开发区企业转型办公室(以下简称“企业转型办”),办公室设在开发区经贸局。

第十六条本实施意见扶持奖励政策申报采用企业申请制和部门认定制两种方式进行。具体为:

(一)企业申请制:本实施意见第三条扶持奖励政策由企业进行申请,开发区财政局牵头受理审核,并拟定奖励方案;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扶持奖励政策由企业进行申请,开发区经贸局牵头受理审核,并拟定奖励方案;第七条扶持奖励政策由企业进行申请,开发区工商分局牵头受理审核,并拟定奖励方案;第九条、第十条扶持奖励政策由企业进行申请,开发区“双创”中心牵头受理审核,并拟定奖励方案。所需申报材料和条件由牵头部门制定,需要专家评审和组织机构审核的,由牵头部门负责。以上奖励按年度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核拨付的方式进行,统一受理时间为次年的1月份,逾期视为自愿放弃。对纳税额楚雄开发区留成部分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受理,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二)部门认定制:本实施意见第五条扶持奖励政策由开发区经贸局牵头拟定奖励方案并审核认定;第六条奖励扶持由开发区财政局牵头拟定奖励方案并审核认定。

第十七条 各牵头部门将通过审核认定的奖励扶持方案统一报企业转型办,由企业转型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常务会议审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扶持奖励对象未能履行相关义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企业转型办提出意见,报请楚雄开发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定,终止其享受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需追回奖励、扶持、补助资金的,按有关规定追回奖励、扶持、补助资金:

(一)申报材料不实的;

(二)不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和数据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协议的;

(四)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五)欠缴税金的;

(六)其他不符合扶持奖励相关要求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楚雄开发区鼓励支持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发展所需扶持奖励资金,由楚雄开发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条 同一事项不同奖项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本实施意见如与开发区其他优惠扶持政策有交叉的,执行最优惠条款,不重复享受,但不影响其享受国家、省、州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楚雄开发区奖励、扶持企业的提质增效转型发展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自主支配使用。若企业将奖励扶持资金确定为专项用途的,由开发区财政局配合按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试行)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试行)由楚雄开发区企业转型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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