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各办(局、中心、所),各区属国有企业:
现将《楚雄高新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决策咨询服务联合审查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高新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
决策咨询服务联合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园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化工项目”)安全风险防控,严格实施项目安全准入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的通知》(应急〔2022〕52号)《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化工项目安全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云安办〔2022〕1号)和《楚雄高新区招商引资项目评价制度(试行)》文件要求,结合楚雄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楚雄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的符合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符合楚雄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要求,对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着显著影响的拟引进化工项目。
第三条 拟引进园区的化工项目应符合楚雄高新区云甸化工园区产业发展定位和“禁限控”目录,符合本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优先引入医药化工、化工新材料、化学颜料、涂料、染料等专用化学品制造产业延链、强链、补链项目。
第四条 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应当来源合法、安全可靠,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应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建设项目需有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
第五条 化工项目应进入云甸化工园区,其总平面布局除应满足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外,必须按行政办公区、后勤保障区、集中控制区和生产作业区“四区分离”的要求进行设计。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立项阶段决策咨询服务是指与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签订招商引资合作协议的拟引进化工项目在立项阶段时,由高新区投资促进和行政审批局牵头,组织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高新区安全环保和建设管理局和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联合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园区准入条件,形成决策咨询意见表。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报楚雄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决策咨询服务,并形成决策意见。
第七条 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各联审部门职责:
(一)区投资促进和行政审批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审查、召开联审会议,形成区级部门决策咨询意见表,并以高新区管委会名义形成决策意见报州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二)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负责审查项目选址和用地情况。
(三)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州、市、区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否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要求,是否符合节能降耗等方面相关要求。
(四)区安全环保和建设管理局负责对项目环境影响进行初步审查,根据国家及省、州、市有关要求审查项目安全准入条件。
第八条 申报程序
化工项目立项前,应向区投资促进和行政审批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由区投资促进和行政审批局组织开展分类评价(一般项目评价、部门联评项目、专家评价),同步开展立项阶段决策咨询服务联合审查,联合审查结束后,形成决策咨询意见表,作为立项审批及化工项目决策咨询服务依据。
第九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接受监督管理。项目单位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后,完成高新区企业注册登记,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项目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时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建设项目立项后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违法违规审批“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制度由区投资促进和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本制度在试行过程中如遇到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按更新后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执行,高新区已颁布的相关政策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楚雄高新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决策咨询
意见表
附件:楚雄高新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决策咨询意见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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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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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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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时间 |
投资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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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目录类别 |
行业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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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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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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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流程及 市场前景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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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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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 名称和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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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 重大危险源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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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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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经济发展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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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安全环保和建设管理局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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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投资促进和行政审批局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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