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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楚雄高新区安置小区违法违规建筑行政处罚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 索引号:11532301734304660U-/2022-0401002
  • 公开目录: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楚雄高新区
  • 标题:关于《楚雄高新区安置小区违法违规建筑行政处罚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 发文日期: 2022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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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高新区安置小区违法违规建筑行政处罚实施意见》已于2021年12月17日楚雄高新区2021年第二十次党工委会议通过,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理解《楚雄高新区安置小区违法违规建筑行政处罚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相关内容,现就《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依据和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201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解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的要求;2016年下半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2017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于4月7日起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的要求,楚雄高新区党工委、管委高度重视、积极响应、全面部署,结合楚雄高新区城市规划范围内安置小区、居民自建房违建存量类型和进一步规范居民自建房建设行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筑行为,提升城乡人居环境水平。本着尊重历史、妥善处理违法建设历史遗留问题、面对现实的原则,结合楚雄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一)制定目的。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加大违法建筑制止和查处力度,有效遏制高新区违法违规建筑增长势头,减少违法建筑存量,虽然楚雄州已率先在全省出台《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城乡特色风貌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但直接针对违法建筑的防控和处置,还缺少一部结合高新区地方实际的操作指南和实施具体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新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推进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为推进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行动和打赢统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攻坚战提供法制保障,按照“杜绝增量、消化存量、建立机制、确保长效”的总体目标,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高新区实际研究起草。

三、什么是违法建筑?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违法建筑是指楚雄高新区城市规划范围内安置小区、宗地自建房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建筑物、构筑物,高新区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违法违规建筑由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进行处置。

四、各部门处置违法建筑的职责是什么?

楚雄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全面推进违法建筑处置工作;高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区行政审批局、东瓜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高新区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楚雄高新区城市规划区内安置小区、宗地自建房违法违规建(构)筑物的处置工作;公安、国土、农业、林业、水务、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市场监管、文化、消防、安全监管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处置违法建筑的相关工作。

五、违法建筑的日常监管工作如何开展?

(一)高新区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举报、监管、处置等制度和工作联动机制,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二)社区、居民小组应当做好安置小区建设日常管理工作,指定土地规划建设专管员和土地规划建设信息员,协助做好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高新区违法建筑处置部门。

(三)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或者侵占公共用地等违法建设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高新区违法建筑处置部门。

六、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类别是什么?

对正在建设存在安全隐患且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应当立即组织拆除。对依法拆除的类别,《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已做明确规定,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作出本实施意见具体明确。

七、违法建筑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一)高新区违法建筑处置部门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依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符合本实施意见相关规定的违法建筑,当事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及相关费用后可申请补办规划许可手续,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相关职责给予补办相关许可手续。

(三)在处置违法建筑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具有投诉、举报的权利。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八、违法建筑当事人有哪些救济途径?

违法建筑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九、对违法建筑实施的限制措施有哪些?

(一)对建设项目手续不全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照;

(二)对违法建筑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三)对违法建设项目,不予政策扶持和补助;

(四)公共服务企业、商品混凝土企业不得为违法建筑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商品混凝土等服务;

(五)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承揽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施工作业或者监理业务;

(六)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为违法建筑办理不动产登记、变更等手续,不得出具有关证明。

十、对违法建筑处置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形有哪些?

(一)不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建筑未依法处置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处置违法建筑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为违法建筑办理房屋登记、变更等手续,出具有关证明的;

(四)为投入经营使用的违法建筑核发有关证照和办理供水、供电、供气等手续的;

(五)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或者未到现场配合查处的;

(六)为违法建设提供方便,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七)故意泄露举报人信息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八)在违法建筑处置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十一、阻碍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如何处理?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文件: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楚雄高新区安置小区违法违规建筑行政处罚实施意见》和《楚雄高新区安置小区违法违规建筑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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