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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高新区关于支持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 索引号:11532301734304660U-/2022-0129002
  • 公开目录: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楚雄高新区
  • 标题:《楚雄高新区关于支持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 发文日期: 2021年12月31日
  • 文号:
  • 主题词:

为便于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楚雄高新区关于支持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20〕36号) 文件精神及中央、省、州、市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各项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体制机制,以促进新经济发展为导向,紧扣“大抓产业发展、大抓营商环境、大抓市场主体、大抓改革开放、大抓创新发展、大抓绿色发展”的发展主题,提升企业发展质效,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促进楚雄高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出台《楚雄高新区关于支持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四章26条规定,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适用对象;第二章为扶持奖励政策,明确了扶持奖励政策支持范围;第三章为申报审核程序,明确了申报时间、申报审核程序及相关要求;第四章为附则。具体如下:

(一)适用对象。本实施意见奖励扶持对象为在楚雄高新区内注册并完税的各类企业。

(二)扶持奖励政策支持范围。《实施意见》主要鼓励支持企业上市融资、拓展上下游业务,延伸横向、纵向产业链、拓展业务市场、创新发展方式、引入境外资本、拓展外贸业务、培育新兴经济业态、创新营销方式、技术改造、加快工业互联网应用和推广、节能减排、集约用地、制造业优质企业和各类高成长型企业培育发展、企业依法诚信纳税和规范统计工作,共14个方面。

(三)申报审核程序及相关要求。《实施意见》实行年度集中受理、集中审核制度,每年1月份统一受理。采用企业申请制和部门审核认定制两种方式进行。

企业申请制:《实施意见》第三条扶持奖励政策由企业进行申请,高新区财政局牵头受理审核,并拟定奖励方案;第四条、第五条的(七)、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一)扶持奖励政策由企业进行申请,高新区经济发展部牵头受理审核,并拟定奖励方案;第七条扶持奖励政策由企业进行申请,高新区投资促进局牵头受理审核,并拟定奖励方案;第九条、第十条扶持奖励政策由企业进行申请,高新区科创中心牵头受理审核,并拟定奖励方案。所需申报材料和条件由牵头部门制定,需要专家评审和组织机构审核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对纳税额楚雄高新区留成部分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受理,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部门审核认定制:《实施意见》第五条的(一)、(二)、(三)、(四)、(五)、(六)及第十六条扶持奖励政策由高新区经济发展部牵头拟定奖励方案并审核认定;第六条及第十五条的(二)、(三)、(四)奖励扶持由高新区财政局牵头拟定奖励方案并审核认定。

各牵头部门将通过审核认定的奖励扶持方案统一报楚雄高新区“企业转型办”,由“企业转型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报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常务会议审定,并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以楚雄高新区下发通知文件,区财政局根据文件拨付资金。扶持奖励对象未能履行相关义务的,由“企业转型办”提出意见,报请楚雄高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定,终止其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需追回奖励、扶持、补助资金的,按有关规定追回奖励、扶持、补助资金。

(四)附则。同一事项不同扶持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本《实施意见》如与楚雄高新区其他优惠扶持政策有交叉的,执行最优惠条款,不重复享受,但不影响其享受国家、省、州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政策文件:中共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楚雄高新区支持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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