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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楚雄高新区支持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11532301734304660U-/2022-0129001
  • 公开目录: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楚雄高新区
  • 标题:中共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楚雄高新区支持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发文日期: 2021年12月31日
  • 文号:楚高开党通〔2021〕56号
  • 主题词:

高新区各部(局、中心、所),东瓜镇人民政府,楚雄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楚雄苍岭工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楚雄高新区太阳历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楚雄高新区苍能配售电有限责任公司:

《楚雄高新区支持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高新区党工委会议、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楚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高新区支持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20〕36号)文件精神,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促进楚雄高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奖励扶持对象为在楚雄高新区内注册并完税的各类企业。

第二章 扶持奖励政策

第三条 鼓励高新区范围内企业上市融资,推动企业发展。

(一)主板上市奖励:凡企业当年成功在主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二)创业板、科技板上市奖励:凡企业当年成功在创业板、科技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三)北交所上市奖励:凡企业当年成功在北交所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境外上市奖励:凡企业当年成功实现境外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五)新三板挂牌奖励:凡企业当年成功实现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四条 鼓励支持区内企业通过并购重组、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方式拓展上下游业务,延伸横向、纵向产业链,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实力。

(一)凡并购产业上游或下游的企业(不含本企业子公司和分公司),并购后企业年度销售收入超过并购前企业销售收入总和30%以上,且税收楚雄高新区留成部分超过并购前企业税收楚雄高新区留成部分总和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凡并购同类竞争企业,并购后企业年度销售收入超过并购前企业销售收入总和30%以上,且税收楚雄高新区留成部分超过并购前企业税收楚雄高新区留成部分总和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凡设立上游或下游子公司、分公司的企业,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对楚雄高新区税收贡献达到50万元及以上,且新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与母公司税收楚雄高新区留成部分总和超过设立前100万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五条 鼓励支持企业拓展业务市场,扩大产品销售,不断发展壮大。

(一)凡工业企业当年申报并达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凡商贸业企业当年申报并达限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凡限额以上个体经营户转为限额以上法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凡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申报并达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注: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国家发布的产业分类为准,下同。

(二)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产值增长10%以上,且工业产值达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1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3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5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的奖励;年产值达10亿元至30亿元(含30亿元),且增长5%以上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年产值达30亿元至50亿元(含50亿元),且增长3%以上的,给予45万元的奖励;年产值达50亿元以上,且增长1%以上的,给予60万元的奖励。产值增幅每增加5个百分点的,在以上奖励的基础上再增加5%,增加总额不超过50%。

(三)对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年度增长10%以上,且销售额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1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5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1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销售额增幅每增加5个百分点的,在以上奖励的基础上再增加5%,增加总额不超过50%。

(四)对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年度增长10%以上,且销售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1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3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销售额增幅每增加5个百分点的,在以上奖励的基础上再增加5%,增加总额不超过50%。

(五)对限额以上住宿业和餐饮业企业,年度增长10%以上,且营业额在2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营业额增幅每增加5个百分点的,在以上奖励的基础上再增加5%,增加总额不超过50%。

(六)对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销售收入增长10%以上,且营业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营业额增幅每增加5个百分点的,在以上奖励的基础上再增加5%,增加总额不超过50%。

(七)对楚雄高新区组织参加由省、国家举办的境内外展览会企业,分别每次给予一次性0.5万元、1万元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鼓励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方式,加快企业发展,提高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一)以企业上年度纳税额楚雄高新区留成部分为基数(基数不低于100万元),基数部分按照企业年纳税额楚雄高新区留成部分的0.5%给予奖励,超出基数部分按新增纳税额楚雄高新区留成部分的2%给予奖励。

(二)对年度纳税额楚雄高新区留成部分首次达到100万元的企业,100万元部分按纳税额楚雄高新区留成部分的0.5%给予奖励,超出100万元部分按纳税额楚雄高新区留成部分的2%给予奖励。

以上税金均为年度净入库税金,不含稽查查补税金、滞纳金和退库税金。注:奖励资金不足1万元不再进行奖励。

第七条 鼓励支持企业引入境外资本推动企业发展,增强高新区利用外资水平,提升高新区对外开放度。

(一)楚雄高新区新注册外资企业注册外资达到1000万美元,战略性新兴产业达到500万美元,文化旅游产业达到200万美元,且实际到位资金超过注册资本金2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新注册外资企业注册外资达到3000万美元及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文化旅游产业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实际到位资金超过注册资本金2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

(二)企业当年直接利用外资投资达到10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人民币奖励;达到50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达到100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人民币;达到300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人民币;达到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鼓励支持企业积极拓展外贸业务,发挥外贸出口拉动经济增长作用,促进高新区外向型经济发展。

(一)具备外贸进出口资质并在楚雄高新区注册投产的企业(不含外贸代理企业),当年自营出口总额达到1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含1亿美元)、1亿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人民币。

(二)在楚雄高新区注册的外贸代理企业,当年出口总额达到1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含1亿美元)、1亿美元至3亿美元(含3亿美元)、3亿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人民币。

(三)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服务出口,对开展技术服务出口的企业每1万美元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人民币。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加快培育新兴经济业态,打造楚雄高新区经济增长新引擎,增强楚雄高新区综合竞争力。

(一)本实施意见所指的总部企业是指在楚雄市外注册并正常经营纳税整体迁移到楚雄高新区注册的企业,或在楚雄市外注册并正常经营纳税的企业在楚雄高新区新注册的子公司、分公司。

(二)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100强在楚雄高新区设立的区域总部(含子公司、分公司),且年纳税额楚雄高新区留成部分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对企业管理团队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三)凡到楚雄高新区新注册的总部企业,三年内每年给予入驻企业产业发展资金扶持奖励。奖励标准为:楚雄市外引进的总部企业年纳税额楚雄高新区留成部分达到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按纳税额楚雄高新区留成部分的10%补助产业发展资金;达到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纳税额楚雄高新区留成部分的20%补助产业发展资金;达到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纳税额楚雄高新区留成部分的30%补助产业发展资金;达到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纳税额楚雄高新区留成部分的40%补助产业发展资金;达到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按纳税额楚雄高新区留成部分的50%补助产业发展资金;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纳税额楚雄高新区留成部分的55%补助产业发展资金。

(四)新认定的总部企业,年纳税额楚雄高新区留成部分超过1000万元的,对其高层管理人员及高级专业人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其当年所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楚雄高新区留成部分的50%,个人股权转让等其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楚雄高新区留成部分的35%。年纳税额楚雄高新区留成部分达到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每户总部企业每年奖励人数不超过10人;年纳税额楚雄高新区留成部分超过3000万元的,每户总部企业每年奖励人数不超过20人。

以上税金均为年度净入库税金,不含稽查查补税金、滞纳金和退库税金。

第十条 鼓励支持企业不断创新营销方式,整合营销渠道,减少营销环节,提高产品销售附加值,提高营销竞争力和发展实力。

(一)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通过整合流通环节资源,产品出厂销售价格提高20%以上,且产品增值部分新增销售收入和产品增值部分新增税收楚雄高新区留成部分达到20%以上的,三年内按产品增值部分新增纳税额楚雄高新区留成部分的10%给予奖励。

(二)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通过整合流通环节资源,产品出厂销售价格提高30%以上,且产品增值部分新增销售收入和产品增值部分新增税收楚雄高新区留成部分达到30%以上的,三年内按产品增值部分新增纳税额楚雄高新区留成部分的20%给予奖励。

(三)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通过整合流通环节资源,产品出厂销售价格提高50%以上,且产品增值部分新增销售收入和产品增值部分新增税收楚雄高新区留成部分达到50%以上的,三年内按产品增值部分新增纳税额楚雄高新区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

(四)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通过整合流通环节资源,产品出厂销售价格提高80%以上,且产品增值部分新增销售收入和产品增值部分新增税收楚雄高新区留成部分达到80%以上的,三年内按产品增值部分新增纳税额楚雄高新区留成部分的40%给予奖励。

(五)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通过整合流通环节资源,产品出厂销售价格提高1倍以上,且产品增值部分新增销售收入和产品增值部分新增税收楚雄高新区留成部分达到1倍以上的,三年内按产品增值部分新增纳税额楚雄高新区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以上税金均为年度净入库税金,不含稽查查补税金、滞纳金和退库税金。产品出厂价格以高新区税务部门认定的计税价格为准。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生产效率,增强发展实力。

(一)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生产设备技术改造投入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以奖代补的形式一次性给予企业投资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投入以当年购置设备发票(不含税)为准。

(二)符合招商引资要求的企业技改项目,可按招商项目享受楚雄高新区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企业及有关单位加快工业互联网应用和推广,提升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自动化水平。

(一)对申报认定为省级产业互联网示范平台,企业数字化转型示范项目、产业互联网创新服务示范主体的企业和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5万元。

(二)对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对区内软件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年用户数超过100万个的工业软件,每个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四)对区内企业联合科研院所、高校及有关企业开展工业软件开发并实现产业化运用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项目资金补助。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

(一)能源审计。凡企业开展能源审计且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绿色制造。凡企业在当年被评为国家、省绿色工厂,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绿色设计产品,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节能降耗。通过能源审计且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的工业企业,年环比节能量按5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计算方法为等价法,节能量以节能机构审核后认定的数据为准。

(四)循环经济。凡企业当年被评为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清洁生产。凡企业当年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环保、节能部门审核验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六)减排奖励。凡企业通过排污设施改造、提高排放标准、清洁生产审核、淘汰落后产能等方式进行减排的,形成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削减量,分别按照2000元/吨、4000元/吨、3000元/吨、4000元/吨给予奖励,每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削减量以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或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的监测统计数据为准。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产出率。

企业新建多层厂房的,从第二层开始,分层给予奖励:第二层奖励100元/平方米,第三层奖励300元/平方米,第四层及第四层以上部分奖励400元/平方米。

奖励政策不适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楼、生活服务设施楼、综合楼以及生产车间夹层。同一厂房(建筑)不得重复申报,享受奖励的建筑不得改变用途。以竣工验收报告和房屋测绘报告作为奖励依据。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制造业优质企业和各类高成长型企业培育发展。

(一)对获批国家产业链领航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批省级产业链领航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8万元、5万元。

(二)对上年度纳税总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且前一年度纳税为正增长的工业企业,以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为基数,增长50%、60%、70%、80%、90%、100%及以上的企业,按照新增税收楚雄高新区留成部分的10%、20%、30%、40%、50%、60%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对上年度纳税总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且前一年度纳税为正增长的商贸服务业企业,以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为基数,增长50%、60%、70%、80%、90%、100%及以上的,分别按照新增税收高新区留成部分的10%、20%、30%、40%、50%、60%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对上年度纳税总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且前一年度纳税为正增长的其他企业,以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为基数,增长50%、60%、70%、80%、90%、100%及以上的,分别按照新增税收楚雄高新区留成部分的10%、20%、30%、40%、50%、60%给予一次性奖励。

以上税金均为年度净入库税金,不含稽查查补税金、滞纳金和退库税金。注:奖励资金不足1万元不再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支持企业依法诚信纳税和规范统计工作,提高纳税和统计质量。对在年度纳税工作和统计工作中,被楚雄高新区评定为优秀办税员、优秀统计员和火炬统计先进个人的企业人员,每人奖励3000元。若以上两类优秀个人为同一人的,则奖励4000元,若以上三类优秀个人为同一人的,则奖励5000元。

第三章 申请审核程序

第十七条 为切实做好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成立楚雄高新区企业转型办公室(以下简称“企业转型办”),办公室设在楚雄高新区经济发展部。

第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扶持奖励政策申报采用企业申请制和部门审核认定制两种方式进行。具体为:

(一)企业申请制:本实施意见第三条扶持奖励政策由企业进行申请,楚雄高新区财政局牵头受理审核,并拟定奖励方案;第四条、第五条的(七)、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一)扶持奖励政策由企业进行申请,楚雄高新区经济发展部牵头受理审核,并拟定奖励方案;第七条扶持奖励政策由企业进行申请,楚雄高新区投资促进局牵头受理审核,并拟定奖励方案;第九条、第十条扶持奖励政策由企业进行申请,楚雄高新区科创中心牵头受理审核,并拟定奖励方案。所需申报材料和条件由牵头部门制定,需要专家评审和组织机构审核的,由牵头部门负责。以上奖励按年度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核拨付的方式进行,统一受理时间为次年的1月份,逾期视为自愿放弃。对纳税额楚雄高新区留成部分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受理,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二)部门审核认定制:本实施意见第五条的(一)、(二)、(三)、(四)、(五)、(六)及第十六条扶持奖励政策由楚雄高新区经济发展部牵头拟定奖励方案并审核认定;第六条及第十五条的(二)、(三)、(四)奖励扶持由楚雄高新区财政局牵头拟定奖励方案并审核认定。

第十九条 各牵头部门将通过审核认定的奖励扶持方案统一报企业转型办,由企业转型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对通过评审的,报请楚雄高新区常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条 扶持奖励对象未能履行相关义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企业转型办提出意见,报请楚雄高新区常务会议审定,终止其享受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需追回奖励、扶持、补助资金的,按有关规定追回:

(一)申报材料不实的;

(二)不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和数据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协议的;

(四)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五)因矛盾问题化解不及时、不彻底,导致群体性事件、到昆进京上访事件、非访事件、个人极端事件、涉访问题舆论炒作事件发生且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的;

(六)其他不符合扶持奖励相关要求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楚雄高新区鼓励支持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发展所需扶持奖励资金,由楚雄高新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 同一事项不同奖项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本实施意见如与楚雄高新区其他优惠扶持政策有交叉的,执行最优惠条款,不重复享受,但不影响其享受国家、省、州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对欠缴税金的企业,以上奖励扶持资金待欠缴税金缴清后予以拨付。

第二十四条 楚雄高新区奖励、扶持企业的提质增效转型发展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自主支配使用。若企业将奖励扶持资金确定为专项用途的,由楚雄高新区财政局配合按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试行)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楚雄经开区(高新区)鼓励支持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发展实施意见(试行)》(楚开管通〔2018〕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由楚雄高新区企业转型办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楚雄高新区关于支持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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