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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经开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总部经济企业扶持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11532301734304660U-/2019-0712002
  • 公开目录: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楚雄高新区
  • 标题:楚雄经开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总部经济企业扶持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日期: 2019年07月12日
  • 文号:楚开管通〔2019〕16号
  • 主题词:

楚开管通〔2019〕16号

开发区各局(室、所、中心),东瓜镇人民政府,楚雄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楚雄苍岭工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楚雄经开区(高新区)总部经济企业扶持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楚雄经开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经开区(高新区)总部经济企业扶持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总部经济扶持奖励补贴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楚雄经开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鼓励支持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楚开管通〔2018〕13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资金预算安排

第一条 楚雄经开区(高新区)总部企业扶持奖励资金(以下简称“总部企业扶持奖励资金”),是指开发区财政预算安排,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给予的总部企业落户奖励、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总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及高级专业人才奖励等专项资金。

第二条 总部经济扶持奖励补贴资金由开发区财政局按照开发区管委会审定的金额列入预算。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条 对总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及高级专业人才给予的奖励,按照开发区具体奖励办法兑现,所得奖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对总部经济的总部企业落户奖励、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资金可用于建盖厂房和土地购置费、设备费、租赁费、材料费、技术引进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人员工资和绩效奖励、办公费、差旅费等支出。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 总部经济扶持奖励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企业收到拨入总部经济扶持奖励资金后需建立完善的奖励资金申请等相关档案,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和凭证,按照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原则管理使用,资金使用后应将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报送开发区财政局、“双创”中心备查。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六条 开发区纪委、财政局、“双创”中心负责对总部经济扶持奖励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双创”中心每年将会同财政局、开发区纪委对拨付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跟踪问效。

第七条 对监督和审计中发现资金使用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企业(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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