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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 索引号:11532301734304660U-/2018-0516011
  • 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机构:楚雄开发区
  • 标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 发文日期: 2018年05月16日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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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改进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是指州、县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必须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务实高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由州、县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各级行政机关。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和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规范健全、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是否便捷有效;

(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和答复,是否按照规定收取或者减免有关费用;

(七)其他需要进行社会评议的内容。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方式方法:

评议工作由州、县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采取设置群众意见建议、投诉举报信箱和电话、问卷调查、网上评议等形式开展评议。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时间:

县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

第九条 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中,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按照要求整改,及时向评议组织实施单位和有关单位报告整改情况,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种类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同级监察机关或者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未按照规定的公开范围和期限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

(二)不按照要求编制、公开或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对申请人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拖延办理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对社会评议后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六)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未征得第三方同意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政府信息,未经批准发布的;

(九)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予以调查处理。

第七条 行政机关和个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核,也可以直接向作出处理决定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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