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撤销云南一统山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决定书

  • 日期:2021年05月21日 09:16
  • 来源:行政审批局
  • 作者:李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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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开行审准决字〔2021〕8号

当事人:云南一统山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MA6K3ATF7B

法定代表人:李文相

住所(经营场所):云南省楚雄开发区永兴商城A排二楼12号

登记机关于2020年11月10日收到公民刘绍宏(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71989********)的电话举报,并于2020年11月13日接到刘绍宏本人的书面举报材料,称其身份被云南一统山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冒用,成为该公司股权的受让人,转让后,刘绍宏在云南一统山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股权由39.6万元增加到69.3万元,刘绍宏本人称对此毫不知情。

云南一统山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MA6K3ATF7B;成立日期:2015年10月30日;登记机关: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授权楚雄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登记);法定代表人:李文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住所:云南省楚雄开发区永兴商城A排二楼12号;经营范围:软件开发;计算机信息技术咨询、电子商务信息咨询;桶装水、茶具、农产品、食品批发、零售。企业状态:已成立,由于未报送2019年年度报告,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举报人刘绍宏向调查机关提供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证据,鉴定结果为:2019年3月5日变更登记时提交给登记机关的《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刘绍宏”签字笔迹与提供提取作比对检验的样本(部分样本为刘绍宏当场签写,部分样本为刘绍宏提供有其签名的近期工作、生活中相关单据、材料等)中“刘绍宏”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经楚雄州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调查,云南一统山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3月5日变更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委托人为鲍建萍(身份证号码5323311990********)、向鲍建萍提供变更申请材料的是该公司工商联络员胡磊(5323311990********)。2020年11月-12月,调查人员多次通过电话与鲍建萍、胡磊取得联系,根据胡磊所述,材料中刘绍宏的签字是刘绍宏本人所签,刘绍宏本人对此次股权转让是知情且同意的,笔迹鉴定结果不可信。对所述内容,胡磊表示无相应证据证明。鲍建萍、胡磊均表示当时没空当面配合调查,要过几天之后。调查人员致电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李文相未接听电话,也未回复;2019年3月5日该公司变更登记中将股权转让给刘绍宏的转让方武发建电话号码为空号,联系不上。

2021年1月8日,刘绍宏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称其准备通过诉讼追偿损失,申请中止调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精神,调查人员中止调查并相应延长了公示期。2021年5月13日,刘绍宏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称其经过咨询相关人员及部门后,了解到诉讼时间及过程较漫长,不打算继续走司法程序,因此向登记机关申请恢复调查。

截至2021年5月20日,鲍建萍、胡磊等相关人员未联系调查人员或到登记机关配合调查。

通过以上事实及证据,楚雄州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认为,云南一统山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3月5日的变更登记系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

云南一统山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中“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撤销云南一统山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3月5日的变更。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楚雄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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