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广告行为规范特别提示

  • 日期:2021年03月08日 14:49
  • 来源:市场监管分局
  • 作者:贾天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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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广告经营单位、有关企业: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和“十四五”开局之年,全州各广告经营单位、互联网电商平台、广告及营销活动主体,一定要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坚决抵制借庆祝名义从事商业牟利活动,在广告及营销宣传承接、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全过程中,特别加强广告及商业营销宣传的导向审核,严禁以下违法情形:

一是严禁借庆祝建党100周年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炒作。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庆祝活动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炒作,包括借机营销宣传各类禁止销售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及伪造的“纪念币”“纪念钞”“纪念邮票”等物品。

二是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营销、广告宣传,包括在商业广告中违法宣称“特供”“专供”或者变相宣称“特供”“专供”。如含有“RMDHT”(人民大会堂)、“GYZZ”(国宴专用)、“JD”(军队)等内容。

三是严禁使用不规范的中国地图,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进行营销、广告宣传。

四是严禁各类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含有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职业歧视等内容的商业营销宣传行为。

五是严禁含有宣扬宗教极端思想内容的营销宣传行为。

六是严禁含有淫秽、暴力、赌博、迷信等内容的营销宣传行为。

七是严禁通过恶搞经典、歪曲历史制造噱头、吸引眼球、挑战公序良俗,伤害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感情的营销宣传行为。

八是严禁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营销、广告宣传,包括各种低俗庸俗媚俗广告宣传行为,以恶俗趣味短视频、恶搞桥段、色情直播,或者含有色情及各类“软色情”内容的营销宣传行为。

九是严禁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广告宣传。

十是严禁煽动过度消费、宣扬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营销、广告宣传行为。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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