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开发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

  • 日期:2019年08月14日 16:21
  • 来源:党政办公室
  • 作者:刘昱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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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会各局(室、所、中心),东瓜镇人民政府、苍岭镇人民政府,楚雄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楚雄苍岭工业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优化管委会常务会议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流程,提高合法性审查工作效率,更好地发挥合法性审查保障依法决策的重要作用,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合法性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3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楚政办函〔2019〕28号)《中共楚雄市委办公室 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市党办发〔2017〕2号)《楚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楚雄市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楚市政发〔2019〕6号)和《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经管委会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开发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承办机构

开发区法制办负责对开发区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重要合同(协议)、重要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各单位开展合法性审查,先由各单位承担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经报文单位同意后制发合法性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查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就重大行政事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超越法定职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开发区管委会常务会议或者重大专题会议讨论决策。

二、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一)列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楚雄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以管委会名义签订的合同和协议;

(三)未列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及《楚雄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楚雄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四条,但经管委会领导批示的下列事项:

1.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重大问题的事项;

2.重要协议、重要行政行为等事项;

3.制定、审查区级重要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等事项;

4.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调解、仲裁等法律事项;

5.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

6.处置征收补偿、涉法涉诉和信访等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法律服务事项;

7.管委会领导交办和委托的其他法律事项。

(四)下列事项不属于开发区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范围:

1.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各类工作报告;

2.提请开发区管委会会议审议的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安排事项;

3.议事协调机构的成立、撤销及人员调整事项;

4.行政管理目标考核、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工作要点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项;

5.各单位及东瓜镇人民政府、苍岭镇人民政府就本单位、本行政区域具体事项处理的请示、意见、方案等;

6.开发区管委会工作部门拟定的不须开发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的一般决策事项的请示;

7.应当由开发区管委会工作部门依据法律和政策独立作出决策的事项;

8.不属于开发区管委会法定职责的事项;

9.其他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

对不属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范围的事项,开发区法制办不予合法性审查。

三、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程序

合法性审查的具体程序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凡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应当完成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3项法定程序前提下,经部门法律顾问审查,并经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进行合法性初审和部门会签后,方能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有关材料报请开发区管委会讨论决定。

(二)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将决策事项草案提请开发区管委会讨论决定的,应当向开发区法制办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提请开发区管委会讨论决定的请示;

2.决策事项草案及起草说明;

3.决策事项制定的法律依据或者政策依据;

4.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调研报告、专家论证(咨询)意见等有关材料,以及应当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和听证报告;

5.承办单位法律顾问的审查意见和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意见;

6.其他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材料。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提交的材料不完备的,开发区法制办不予受理。

(三)开发区法制办应当自收到草案及有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情况复杂的,经开发区管委会领导批准,可以延长至10个工作日。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在调研起草、组织论证、风险评估、部门会签过程中转请开发区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开发区法制办不予受理。

(四)开发区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发现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上报的文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补充提供有关材料以及补充完善本通知要求的有关程序。对于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疑难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开发区管委会法律顾问及有关领域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或者提出咨询意见;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实地调研论证。补充材料、征求意见、论证咨询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五)开发区法制办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1.决策主体是否合法;

2.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3.决策依据是否合法;

4.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5.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六)开发区法制办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以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的形式报开发区管委会。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2.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意见、理由及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开发区法制办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是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供开发区管委会决策时使用,参加会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泄露有关内容。

(二)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和法制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依法落实必经程序,及时向开发区法制办报送重大决策事项方案及有关材料,为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三)开发区法制办要依法加强对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及时纠正工作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对违反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有关规定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报请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有关程序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四)进一步提高审查质量。有关单位和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应当明确,不得含糊 其辞、模棱两可。对不严格履行审查职责,或不严格执行审查规定,导致决策违法违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强化责任追究。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已纳入省、州、市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进行考核,对不严格落实规定要求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楚雄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9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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